封面新聞記者 伍勇 素材來源瀘州公安

  釣魚本是件愜意的休閑活動,但如果選錯時間和地點,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就需自己承擔。5月28日,四川瀘州警方通報了一起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案例,嫌疑人馬某因在明令禁捕流域進行非法捕魚,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月27日11時10分許,瀘州市龍馬潭區公安分局特興派出所護漁巡邏隊巡邏途中,于特興街道桐興村長江與龍溪河交匯處,發現一名違規垂釣人員,該釣魚人看到警察后慌忙逃竄。民警立即對岸邊進行檢查以及核實垂釣人員身份,現場發現一個黑色口袋里由白色布料包裹著一條魚,因該魚較為罕見,經聯系瀘州市農村農業局工作人員核實后,確認為達氏鱘魚,又名長江鱘魚,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隨后,巡邏隊員小心翼翼把魚帶回派出所,放入水盆,借來充氧機,這條達氏鱘魚很快游動起來,經趕來的農村農業局工作人員鑒定和體量,該達氏鱘魚長達45厘米,健康情況良好,符合放生條件。當日13時許,特興派出所護漁巡邏隊員在長江邊將這條長江鱘放生。

  與此同時,另一組辦案民警經線索摸排,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在警方的強大震懾和電話規勸下,嫌疑人馬某于5月27日17時許投案自首。經查,自以為雨大路滑,警察不會巡查的馬某,當日攜帶爆炸魚竿到明令禁捕流域進行非法捕魚,其對自己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馬某因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分局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警方提醒:長江流域實行2020年1月1日0時起開始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長江十年禁捕是一年四季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每年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為春季禁漁(禁釣期),是長江十年禁捕的特別保護期。禁釣期內,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