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四川在線記者從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鄭某(男)、歐某(女)2012年認識,2013年成婚,結婚當年孩子出生。2020年6月兩人離婚后,鄭某才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得知相關情況后,鄭某訴至法院要求歐某返還撫養費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后才發現養育7年的孩子非自己親生,能不能追回撫養費并要求精神賠償?記者邀請到了主審該案的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蘇曉莉法官,以及四川無眾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鐘文,一起來解讀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識。

  隱瞞孩子血緣的行為構成欺詐性撫養

  “首先,要明確一點,這種行為構成欺詐性撫養,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追回撫養費和要求精神賠償的。”蘇曉莉告訴記者。

  蘇曉莉解釋,歐某與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隱瞞實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雙方不是因為孩子血緣問題離婚,但還是應當認定,歐某屬于民法典上述條款規定“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鄭某付出了撫養成本和相關感情,其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法院如何認定歐某的行為屬于故意隱瞞實情?蘇曉莉介紹,主要有這幾方面考慮:首先,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鄭某告訴過這件事情;其次,從雙方認識到女方生育小孩的時間夠長,男方鄭某并不足以辨別孩子非親生;最后,生育證明上男女雙方信息為鄭某、歐某,且離婚協議中也約定鄭某需支付孩子撫養費。現有證據均證明鄭某在糾紛發生前對孩子非其親生的事實并不知情,歐某與他人生育子女,屬于故意隱瞞實情。

  離婚后仍可就婚姻期間損害行為請求賠償

  離婚之后,還可以就婚姻期間的損害行為請求賠償嗎?

  鐘文解釋,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協議離婚中沒有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的,離婚后如果發現有對方在婚姻期間有其他重大過錯損害自己權利的,還是可以按照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的條款要求賠償。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鄭某非孩子的親生父親,本來沒有撫養義務,但由于歐某的欺詐,在7年當中付出了撫養成本和感情。歐某應當返還撫養費并對鄭某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蘇曉莉介紹,法院最終判決歐某返還撫養費23萬余元并向鄭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賠償費用如何計算?蘇曉莉告訴記者,在該案的訴訟中鄭某主張按照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標準予以計算。綜合考慮了撫養時間、孩子生活需要和實際生活水平,法院認為該主張合情合理,所以,法院判決歐某返還鄭某婚姻存續期和離婚后撫養費23萬余元,并支付原告鄭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