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回家,大學生肖某和同學一同前往水庫游泳,在使用充氣型床墊時不慎發生側翻導致溺水身亡……這是2021年夏天,發生在四川廣安岳池縣的一起悲劇。

  事后,肖某父母將在水庫邊收費為游客提供游泳便利的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80余萬元。

  廣安市岳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事公司雖張貼了禁止游泳的告示,但同時又為游客提供游泳的便利,客觀上放任游客進入水庫游泳,應當盡到與其行為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肖某的死亡系因充氣型床墊側翻而造成,從現有證據來看,該充氣型床墊系公司提供,只是用于睡覺、休息使用,并非水上游樂設備。綜合公司收取費用的性質、提供的便利行為、采取的救援措施,酌定由被告公司承擔15%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涉事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1.7萬元。6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原告代理人處獲悉,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悲劇    

  大學生和同學去水庫游泳

  充氣床墊發生側翻不幸溺亡

  肖某,四川廣安岳池縣人,當時是一名大一學生。悲劇發生在2021年暑假。

  2021年7月27日下午,放暑假回老家的肖某與蔣某、范某等4名同學前往岳池縣花園鎮一水庫游泳,這是一個多年前形成的自然水庫。幾人來到水庫后,按每人8元向楊某一共支付了40元的“門票”。

  不過,楊某稱,當天收取肖某5人40元的費用并非門票費,而是服務費,即游客來水庫游玩使用他的桌子板凳、儲物柜以及私人廁所,還有就是打掃衛生等的費用。2017年,楊某在當地成立岳池縣河景鄉村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景公司”),事發時,公司法人是其妻子唐某,平時夫婦二人在水庫邊經營了一家茶館和小賣部,同時為來水庫游泳的人員提供儲物柜、拖鞋、更衣室等服務設施。

  “我那里有一些游泳器材是我私人的,如果他們要游泳的話就可以用,游客在那里要使用我們也不好說得。”楊某稱,自己平時主要是做茶館和小賣部的業務。

  那個下午,肖某和同學去小賣部買了泳褲,在更衣室換好衣服后,拿上游泳圈,從臨水臺階進入水庫。肖某的同伴蔣某稱,當時看到有人玩充氣型床墊,于是找河景公司的老板也拿了一個,老板當時還強調玩了后要還回去。不料,肖某和同學在使用充氣型床墊過程中發生側翻。

  一位現場同學表示,在肖某溺水時,岸上有人聽到呼救后望向水庫,但河景公司并沒有提供任何救援方式,也無救援人員進行積極救助,肖某最后不幸溺水身亡。

  據悉,當天發生側翻的充氣型床墊是用來休息使用的,并非水上游樂設備。事后,死者肖某的父母將涉事河景公司及公司法人唐某以及楊某告上法院,索賠80余萬元。

  焦點:

  設禁止游泳標志但又提供游泳便利

  涉事公司是否擔責?

  天眼查信息顯示,河景公司成立于2017年,經營范圍為包括旅游開發項目策劃咨詢、個人商務服務、旅游業務、食品經營等。

  肖某父母認為,河景公司修砌臺階、建設跳水跳臺供游客娛樂,且臺階、跳臺只能從河景公司大門進入,其他地方不能正常進入,公司樓頂設有一盞照明燈,其燈光直射水庫水面,為晚上游客在水庫游泳提供便利,且在其經營場所內提供儲物柜、拖鞋、沐浴件、更衣室等游泳配套服務設施,并向游客出售泳衣泳褲,可以看出公司是利用水庫經營游泳服務,鼓勵支持消費者進入水庫游泳,但因公司硬件設施保障未到位、安全提示未到位、安保人員配備未到位、未采取積極救助措施,導致肖某意外溺水死亡,河景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公司法人唐某與其丈夫楊某對河景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河景公司認為,自己并非水庫管理者,沒有受任何人或任何單位的委托管理水庫,也沒有承包水庫開展游泳等經營服務活動,無相應的執法權和管理權限。涉事水庫屬于飲用水資源,屬于水利工程設施的范疇,并非對外開放的游泳場,公司在經營的場所范圍內醒目位置多處地方也張貼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盡到了勸阻、安全提示義務。此外,由于經營場所緊鄰水庫,出于安全角度考慮,自備了一定的救生器材或者出售泳衣泳褲相關產品的行為,與肖某溺亡無直接因果關系。

  紅星新聞記者采訪獲悉,悲劇發生后,相關部門曾現場勘查,在前往河景公司的公路上,以及河景公司附近設有禁止游泳等標識,在河景公司入口處張貼《鄭重聲明》一份,載明:本公司純屬旅游觀光,休閑娛樂場所,不支持、也不組織洗澡、游泳,因為水庫不屬本公司管理范圍,更無權限制他(她)人人身自由,所以凡是洗澡游泳的純屬本人自愿,自身安全由自己負責,本公司概不負責……服務收費8元一人。進入河景公司后,在其放置的鏡子、電吹風機位置張貼告示一張,載明:水深請勿靠近,嚴禁戲水游泳。在河景公司內部臨水處現存游泳圈十余個、臨水處的房間內存有救生衣。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部分提到:河景公司在收取每人8元的服務費后,為肖某等五人游泳提供了便利,包括儲物柜、游泳圈、充氣型床墊。事發時,河景公司除撥打報警電話外,未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判決:

  公司客觀上放任游客進水庫游泳

  被判擔責15%賠償11.7萬元

  岳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肖某溺水時已滿17歲,且就讀大學一年級,應當具有與成年人相當的認知能力,在明知自己不會游泳的情況下,自愿進入具有高危險性的水庫游泳,應自擔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

  此外,事發水庫是一個多年前已形成的自然水庫,肖某幾人當天到達現場后應當認知其進入的水域為水庫,并非公司所有或者所承包的經營范圍,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河景公司存在經營游泳的行為。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河景公司不是經營游泳行為,但在明知為飲用水源、禁止游泳的情況下,通過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儲物柜,并免費提供游泳圈等設備,為游泳者提供了便利。面對水庫水域寬、危險大的客觀事實,河景公司雖然張貼了禁止游泳的告示,但同時又為游客提供游泳的便利,客觀上放任游客進入水庫游泳,河景公司應當盡到與其行為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河景公司提供便利的行為,使游客對公司有足夠保障措施產生了錯誤認識。對于水庫所存在的極大安全隱患,公司在前期提供游泳設備時,應當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特別是對于不會游泳的游客;在日常的經營中,應當配備救生設備、救生員,用于在事故發生時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本案中,肖某的死亡系因充氣型床墊側翻而造成,從現有證據來看,該充氣型床墊系河景公司提供,只是用于睡覺、休息使用,并非水上游樂設備。綜合河景公司收取費用的性質、提供的便利行為、采取的救援措施,酌定由被告河景公司承擔15%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河景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1.7萬元,唐某、楊某對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責任。6月6日,紅星新聞從原告代理人處獲悉,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此外,紅星新聞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不久,涉事河景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已被注銷。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