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6月10日上午,該院對爾古達哈、董若輝等12名被告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爾古達哈、董若輝、趙億三人被判處死刑;鄭超群、李翠紅、王祥光三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唐精彪等六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等刑罰。對爾古達哈等三人的死刑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審理現場審理現場

  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7年4月,爾古達哈因故意傷害他人負案潛逃至緬甸,靠賭博籌集到一定資金。2018年初,爾古達哈籌劃從緬甸老街等地向國內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組織董若輝等人通過互聯網誘騙國內求職人員至緬甸,采用扣押手機和身份證、安裝定位軟件、言語恐嚇、拍攝吞毒視頻等方式迫使被招募人員采用體內藏毒、體外帶毒或郵寄快遞的方式向國內走私、運輸毒品。部分被招募人員在暴力威脅和金錢利誘下成為運毒人員,按爾古達哈等人的指揮、安排向國內走私、販賣、運輸毒品,部分人員多次運毒或被推薦成為管理人員。爾古達哈邀約他人對組織內成員進行監控,該組織成員還威脅恐嚇被招募人員及其家屬勒索錢財。

  在該犯罪組織存續近一年的時間里,先后在緬甸老街、木姐、新地方等地建立發貨點或吞毒點,并在成都、昆明等地建立排毒點,接收毒品并交與下家,作案20余起,形成了從緬甸邊境至四川、云南等地的走私、販賣毒品通道,走私、販賣、運輸毒品30余千克,非法獲利數百萬元。毒品被販賣到四川、云南、陜西、重慶等省市的十余個城市,嚴重妨害了國內社會管理秩序,殘害了毒品流入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法院審理后認為,以爾古達哈為首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同時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確系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對爾古達哈、董若輝、趙億、鄭超群等人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其中,爾古達哈負責整個組織架構的人員安排、制度管理、組織運轉、薪酬發放等,策劃、組織、指揮毒品犯罪,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按照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董若輝接受爾古達哈的直接領導,負責管理其他組織成員,并積極實施毒品犯罪活動,系以爾古達哈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趙億等人招募、管理運毒人員,系一般參加者,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應與其各自參與和實施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

  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刑事裁定。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