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省法院獲悉:6月10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開庭審理了一件破壞交通設施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并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被告人馬某攜帶作案工具扳手、鋼管等工具先后7次在冕寧縣瀘沽鐵路大橋上,使用同一方式拆卸下正在使用中的成(都)昆(明)鐵路線與峨(眉)廣(通)鐵路線安寧河聯絡線路鋼軌護輪軌夾板 (俗稱“魚尾板”),用自己的小型貨車運至冕寧縣高陽街道廢品收購站,向被告人王某出售。王某在明知馬某銷售的贓物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7次予以收購并轉賣。
公安機關查獲時,從王某處收繳“魚尾板”40塊。經鑒定,被告人馬某多次采用破壞手段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鐵路設施的行為,足以造成列車顛覆、毀壞或者更加嚴重的后果。
據了解,歸案后,兩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量刑情節,最終法院判決馬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沒收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