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先后購進60余萬元的車用汽油,用改裝面包車在工業園區、火車站等人流量較大的區域經營“流動加油站”……
6月24日,四川大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朱某某構成危險作業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追繳違法所得3000余元,對扣押在案的作案車輛及汽油予以沒收。
辦案法官介紹,2020年7月以來,朱某某先后購買了3輛二手面包車,并分別改裝成可存儲約1000升汽油的加油車。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朱某某以5.25元/升的價格先后向他人購進60余萬元的車用汽油。他把這些汽油存儲在改裝后的面包車內,然后駕駛面包車到大英縣工業園區嘉創產業園、火車站等人流量較大的區域流動銷售。
2021年5月,大英縣應急管理局、大英縣公安局等執法人員對其進行現場查處,作出了行政處罰。2021年8月,朱某某在大英縣工業園區路段再次販賣汽油,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勘查發現,朱某某改裝后的面包車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志,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另經鑒定,其所賣車用汽油所檢項目合格。
大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并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綜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追繳違法所得3000余元,對扣押在案的作案車輛及汽油予以沒收。
據了解,危險作業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將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楊珂 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