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合同上的印章是私刻的

  租客私刻印章,以公司和自己名義對外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最終因拒付租金被房東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和租客承擔支付租金和物業費……近日,邛崍市法院審理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最終判決被刻章的公司不承擔支付義務,租客承擔部分支付義務。

  簽合同 租下商鋪開辦健身房

  2019年9月3日,為開辦健身房,深圳某健身俱樂部前員工李某以該健身俱樂部和其本人名義作為乙方(承租方),與成都某科技公司(出租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其位于邛崍市海寧現代城的商鋪,租賃期限從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第一年免租期8個月,第二年免租期2個月。租金起始標準每月每平方米35元,從第三年起每年遞增5%。按建筑面積收取商業管理費和中央空調費等費用,商業管理費標準每月每平方米5元,水電氣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支付9.45萬元作為裝修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

  2019年9月5日,李某和成都某科技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面積確認單》,載明案涉商鋪經雙方現場核實,實際租賃計租面積為921平方米,即每月租金32235元,計算商管費和中央空調費的面積為1038平方米,即每月5190元,雙方均認可按以上實際面積收取租金和相關費用。

  打官司 房東怒討一年租金

  2020年9月,因李某拒交租金、商管費等費用,成都某科技公司催收無果后在9月17日向李某發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將租賃房屋收回,拒絕李某繼續使用。因李某欠付相關費用,成都某科技公司將深圳某健身俱樂部與李某一同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深圳某健身俱樂部和李某簽訂的租賃合同于2020年9月17日解除;要求深圳某健身俱樂部和李某支付欠付的一年租金386820元,商管費46710元及水電費15497元,同時要求支付因拖欠前述費用而產生的履約違約金44470元,并判令成都某科技公司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9.45萬元。

  深圳某健身俱樂部代理人在庭審中認為,李某以深圳某健身俱樂部名義簽訂的合同并沒有得到俱樂部的授權,李某所使用的印章是由個人偽造的,且深圳某健身俱樂部沒有對該行為進行追認,所以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是李某的個人行為,依法應當由李某承擔責任,深圳某健身俱樂部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李某認可深圳某健身俱樂部的意見,同意與成都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由其個人承擔。在此次租賃關系中,因簽訂合同時,成都某科技公司要求承租方必須以公司為載體,所以李某就私刻了深圳某健身俱樂部的印章,并使用該印章與成都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但對于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張的費用,李某則認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所租賃的商鋪一直存在漏水現象,嚴重影響了經營,李某多次向成都某科技公司反映,但一直都沒有解決漏水的問題,所以李某才沒有向成都某科技公司繳納房租等費用,并且因為疫情的影響,租期的計算應當扣除疫情影響的期間。

  最終判決 實際支付兩個月租金

  經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因李某在與成都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時,出具的加蓋深圳某健身俱樂部印章的授權委托書的印章是由李某私刻的,深圳某健身俱樂部沒有對李某進行過授權,也并不知曉與成都某科技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事宜,并且在事后也沒有對李某代理其與成都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進行追認,所以案件中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應當是李某。

  對于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張的各項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李某在使用商鋪期間,商鋪確實存在漏水問題,明顯會影響經營,但從2019年至2020年期間,李某一直在與成都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微信聯系,并通過網絡向行政部門投訴漏水的問題,截至李某停止經營時,漏水的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所以李某拒付租金的行為符合法律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規定,不應當認定李某構成違約,所以成都某科技公司以李某未按期交費為由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不能成立。但成都某科技公司已經實際收回商鋪,且李某認可成都某科技公司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的前提下,可以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崩钅硲敯凑蘸贤s定支付相關費用,并且李某主張的疫情期間與免租期重合,不應當另行扣除。但根據合同約定扣除免租期后,綜合考慮房屋漏水問題對李某經營的影響情況,法院根據李某的抗辯酌情減少應付租金,實際應付租金按兩個月計算,即64470元;商管費按照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張46710元;拖欠的水電費15497元,總共合計126677元??鄢钅忱U納的履約保證金9.45萬元,李某還應當支付成都某科技公司31277元。

  最終,邛崍市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李某在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成都某科技公司32177元,駁回成都某科技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成都某科技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駁回成都某科技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昌文 實習生 廖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