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元一煤礦,在隱患整改期間組織人員提前進入出口整改作業,被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除通風、瓦檢、排水及監控安裝以外的其他作業。然而,老板卻安排礦長組織12名工人下井探煤,在4天時間內掘進作業10余米,后被發現后停止作業。7月11日,廣元市利州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煤礦老板和礦長犯危險作業罪,分別獲刑6個月。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29日,徐某某投資廣元市某煤礦(以下簡稱“金珠煤礦”),2021年12月23日,該煤礦被廣元市利州區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利州區應急局”)批準啟動煤礦隱患整改。2022年1月18日,煤礦因組織人員提前進入1111工作面下出口整改作業,被利州區應急局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除通風、瓦檢、排水及監控安裝以外的其他作業。

  2022年3月5日左右,徐某某在未經利州區應急局許可的情況下,安排煤礦礦長龍某某組織人員下井探煤,龍某某安排班組長張某某于同月6日帶領11名工人到下井探煤作業。3月10日,因礦井甲烷傳感器發生超限誤報警,被廣元市應急局發現,于是探煤工人便停止作業。

  從3月6日至9日期間,探煤工人在礦井內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方式掘進作業10余米,在另一條礦井眼內采用壓風機通風方式掘進8米,在其探煤作業現場未安裝瓦斯傳感器。經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技術中心對該煤礦未經許可擅自作業的現實危險性進行評估,其評估結論為:作業時,存在4條重大事故隱患和7大類11條重大安全風險。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案發后,安監部門向警方報案,隨后警方進行立案調查。利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徐某某、龍某某犯危險作業罪,于6月20日向利州區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某某、龍某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安排他人下井探煤作業,作業場所有多條重大事故隱患及多條重大安全風險,故其探煤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應當以危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月11日,利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某某、龍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接到判決書后,兩人當庭表示認罪伏法不上訴。

  朱艷紅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