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盜竊罪“七進七出”

  出獄三個月后重操舊業

  記者梳理李某的“犯罪史”發現,1990年2月9日,他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993年11月5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4年5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15年9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8年9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9年10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9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21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然而,出獄后不到三月,李某重操舊業,因盜竊火車站電纜將自己第八次送進了監獄。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22421.53元,數額較大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在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李某多次犯罪而不知悔改,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每時每刻運送的是數以萬計的旅客和高速重載的各種貨物。鐵路的各項設施、設備等都與鐵路的運輸生產有著緊密聯系,可以說任何一個部件出了問題,不僅會擾亂鐵路列車運行的正常秩序,更是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同時也會給國家、企業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盜竊電纜者多數是把電纜當廢品回收以換取錢財,其所得價值遠遠低于電纜本身的價值。埋在地下的電纜不能有接口,因此電纜如果中間被剪斷了,這整條電纜就毀了。而鐵路因電纜被盜而導致電力中斷,最終引發的后果則是難以想象。

  該案中,被盜電纜是用于監控和稱重設備用電,不影響列車的行車安全,故被告人李某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是更嚴重的破壞交通設施罪。根據《鐵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嚴禁拆盜、毀壞、移動鐵路設施、設備、防護網和配件,任何偷盜鐵路設施、設備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