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播稱“不愿突破底線”離職
被公司起訴“違約” 索賠60余萬
小新說,為活躍直播間氣氛,“主持”還會對玩游戲輸掉的主播進行懲罰,包括“打二條”(用兩根手指打人)、氣球彈胸、水桶打屁股、往身上倒水等。小新回憶,在去年10月的一次直播中,自己和小萌被懲罰“打二條”的次數太多,兩人的手臂出現了紅腫和淤青。
每一項懲罰,都會直播給屏幕另一端的“大哥”。小筱說,這樣做是為了讓“大哥”能動惻隱之心,為主播“一擲千金”避免繼續受罰。小筱透露,主播除了被要求私下跟“大哥”聯系外,還有人私下教她們如何去取悅“大哥”,但她們拒絕那些違背自己道德底線的做法。
公司安排的直播懲罰方式,以及被要求和“大哥”的相處方式,讓小新、小筱和小萌3名女孩感到不適,她們認為“公司的一些私下要求已突破道德底線”。
2021年11月初,3名女主播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小新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后來因身體不好,加之家人生病需要陪伴,便請假一段時間,沒去上班,公司一直未批準她的辭職。2021年11月30日,小新的母親替她手寫了一封辭職信,陪她去公司辭職,并希望拿到此前未發的工資,雙方不歡而散,未能要回工資。
↑小新的母親替女兒手寫的辭職信
當晚,和小新組團的小筱和小萌在下播后,也提出不再回公司上班。
今年3月,小新等3人收到法院傳票,被公司起訴。起訴書的內容顯示:雙方簽訂《網絡主播經紀合作協議》后,被告在2021年12月1日就完全停止了合作,也未向原告提出書面申請,而原告為打造被告的公眾形象為其包裝、投資打造、學習培訓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現完全付諸東流……被告擅自終止合作的行為給原告的其他合作主播帶來了嚴重消極影響,已經構成違約。根據“協議”約定,應向原告(備注: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直接損失10萬元以及同時承擔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02
庭審
焦點一:主播與公司是否形成勞動關系
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就本案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由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網絡主播作為近年來的新興熱門職業,在提供勞動的方式、地點、獲取報酬的來源等方面與傳統行業存在較大區別。
本案中,原告作為經紀公司,被告作為網絡主播,雙方簽訂的《網絡主播經紀合作協議》,系平等主體之間就開展演藝活動、提供經紀服務等民事活動的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不具有勞動關系中的人身從屬性。原告對被告不遵守考勤制度等問題進行處罰,系基于雙方直播合作關系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行業管理規定。被告取得的報酬是由直播收益確定,并非直接來源于原告公司,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經濟依附性的特征,更符合合作關系特征。因此,雙方構成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焦點二:主播有無權利單方解除合同
嘉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主播與公司簽訂的《網絡經紀合作協議》中約定:“乙方如需解約至少六十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在甲方認可其解約申請的情況下”,根據該約定,主播有權單方提前解除合同。主播向公司的主管人員申請了離職,公司雖予以否認,但小新三人能夠相互證實,2021年12月2日,小新三人在公安機關的詢問中,也陳述了此事實。因此,對申請離職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本案系演藝經紀合同,主播的演藝行為具有人身專屬性和不可替代性,如對主播的人身施以強制,與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相違背。因此,公司作為經紀公司不能強制、強迫主播提供演藝直播服務。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雙方于2021年12月1日已完全停止了合作,因此,雙方簽訂的《網絡經紀合作協議》于2021年12月1日已經提前解除,不需要再判決解除合同。
焦點三:主播是否需支付解約金等?
嘉陵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網絡經紀合作協議》中約定:“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危險、暴力、損害乙方人格、名譽和損害乙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動以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其他行為”。直播時,公司安排主播接受各種懲罰等低俗內容吸引觀眾。在線下,公司要求主播與打賞的“大哥”通過喝酒、聊天、發送不雅圖片和視頻等媚俗手段維護關系。該行為不符合大眾的審美情趣,有損網絡文明,亦有損主播的身心健康,因此,原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據此要求解約,有合同依據。
法院認為,原告違約在先,對其要求被告支付解約金及賠償經濟損失、支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不予支持。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被告等人自覺擯棄低俗、媚俗等低級趣味,也符合《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