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學校承擔70%責任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本案事發(fā)時,小劉年滿15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小劉在校期間,弘博學校應當履行對學生的管理、教育、保護的義務。根據(jù)各方陳述,小劉是在挖地時被濺起的硬物戳眼,導致右眼受傷。該挖地活動不屬于任何課堂內(nèi)容,且應為班級種植委員負責的活動。

  法院認為,學校為班級和寢室設置菜地、讓學生參與種菜的初衷值得提倡,但之所以設立種植委員職務,正是因為對于極少參與耕種,又未經(jīng)特別培訓和安全教育的普通學生而言,耕種活動存在一定風險,故需要選擇專門的學生在接受相關教育后完成該項活動,以最大程度規(guī)避風險。而小劉受傷當天,在無教師在場的情況下,應種植委員的請求挖地,導致自身受傷,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事項確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小劉受傷后,其班主任李老師未仔細查看傷情,僅聽信未成年人對自己傷情的描述,未第一時間帶領他前往醫(yī)院進行專業(yè)治療,導致最終出現(xiàn)右眼球摘除的嚴重后果,學校在一定程度上也貽誤了治療時機。因此,學校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小劉學籍與愛華學院無關,法院酌定弘博學校承擔70%的侵權責任。法院認定,小劉的各項損失費用合計39萬余元,由學校承擔70%。由于學校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病情證明書▲病情證明書

  二審改判:

  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宣判后,小劉家屬認為,他們不應承擔30%的責任,且傷及眼睛會帶來終身隱患,因此在一審之后提起了上訴。

  8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小劉家屬處獲悉,該案二審于近日宣判。在判決書中,紅星新聞記者看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弘博學校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法院認為,首先,挖地種植活動需要一定專業(yè)性,對于勞動經(jīng)驗相對不足的未成年人而言,存在較高的安全隱患。弘博學校安排學生從事該課外活動,應負有更謹慎的注意義務,應當預見或意識到可能給學生帶來人身損害風險,并應采取積極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小劉在無教師在場的情況下,應種植委員請求挖地受傷,存在活動管理及人員管理上的疏漏,“學校具有過錯。”其次,事發(fā)后,由于學校實行封閉管理,學生在學校遭遇人身損害危險后能夠求助的人只有老師。小劉受傷時為15周歲,且受傷部位為眼睛,在向老師反映后,學校都應引起重視,積極帶他檢查治療并告知家長。班主任未第一時間帶他前往醫(yī)院治療,且在當晚學生稱“還是有點痛,像飛蛾進去一樣”后,也未采取措施、告知家長,一定程度上貽誤了治療時機,導致眼球最終被摘除,因此,學校存在過錯。

  最后,小劉是在從事學校安排的活動中受傷,作為未成年人,他無法預見挖地種植活動的安全風險,也無證據(jù)證明他存在不當操作等行為,他在受傷后積極向老師反映情況,自身不存在過錯,綜上,法院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最終改判弘博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據(jù)悉,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判決書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