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實習生 張宗耀 馮蓮
一個失竊的行李箱,里面裝著200多件珠寶,難道是遭遇了珠寶大盜?
8月16日,記者從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獲悉,8月10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珠寶玉器盜竊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湯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這起盜竊案,事發時間為去年的6月。
2021年6月26日凌晨3時許,湯某某乘坐火車期間盜走乘客付某某行李箱一個,箱內裝有玉器飾品合計259件,失竊財物價值十萬余元。案發后,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湯某某犯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由于涉案物品為珠寶玉器類特殊物品,需由專業部門作出鑒定后給出估價結論,鑒定意見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承辦法官在審理中發現,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存在鑒定評估報告與被害人實際購買市場價格差距較大的問題。
為進一步查明案情、準確定罪量刑,承辦法官主動與鑒定人進行溝通,考量鑒定情況、釋明證據疑點、商定鑒定人出庭作證。庭審中,鑒定人從調研過程、影響因素、市場背景等方面闡明了被盜物品價格的形成條件,說明了該鑒定意見的鑒定方法、鑒定依據、鑒定過程等,并回答了各方的提問,對書面材料中不清晰、不完整的情況進行了合理化解釋。
經庭審質證,消弭了各方的疑慮,補強了證據的科學性及證明力,為法官考量珠寶玉器特殊類物品的鑒定意見提供了參考;同時,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鑒定意見表示認可,被告人在審理階段退賠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其諒解。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湯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