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蘭楠

  8月16日記者從司法廳獲悉,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征求修改意見,時間截至9月15日。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并存,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一些地方仍存在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并且,隨著上位法的調整變化,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亟需通過修訂《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進一步推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

  《條例》分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92條。

  此次修訂《條例》將執法主體擴大為所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設置了對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和人員的聯合懲戒措施。明確要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加大處罰力度明確問責范圍

  據介紹,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條例》還進行了創新性規定。如對物業和后勤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作出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待遇保障作出規定;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防范事故的關口前移;并將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等情形納入問責范圍。

  《條例》規定: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五)違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認證、評估、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服務的;(六)對安全生產舉報,不依法調查處理的;(七)公職人員違規干預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