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狗肉,被處100萬余元公益賠償
氯化琥珀膽堿是什么藥物?
遂寧市安居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陳文解釋,“氯化琥珀膽堿就是人們俗稱的‘三步倒’,被國家列為有機劇毒物,一般被用于麻醉,注射過量可能會引起過敏死亡,服用了含有這種物質的食品過后,很可能會引起輕癥惡心、嘔吐、頭暈,重癥是抽搐、心臟驟停、呼吸麻痹,嚴重的可能導致死亡。”
陳文表示,當氯化琥珀膽堿被用于毒殺犬只,犬只會在數分鐘之后窒息甚至死亡,被毒害的犬只體內含有大量的毒素,若被人類食用,會對人類的健康帶來風險危害。
正因如此,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案除了對田某某追究刑事責任,還作出公益訴訟賠償判定。公益訴訟起訴人安居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田某某承擔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096200元。
辯護律師辯稱,主張賠償的主體是消費者,部分狗肉僅銷售給批發商,而未銷售給消費者,不應納入公益訴訟賠償金額,且已銷售給消費者的部分狗肉未就毒性進行鑒定,無法證明其有毒有害。
但安居區法院認為,田某某供述其收購的狗肉全部都是用毒狗藥捕殺,并且公安機關扣押的三批尚未賣出的狗肉均檢出有氯化琥珀膽堿成分,故可以認定已銷售的狗肉均屬于被摻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另外,雖然有部分狗肉尚未出售給消費者,但這些狗肉已賣給了批發商,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具有危害不特定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現實危險性。
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額。”法院認定,本案中因沒有消費者在開庭前向田某某提出訴訟,所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向法院就銷售額提出10倍賠償的情節,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獲刑三年,多名家庭成員涉案
根據上述案情,安居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田某某違法所得10962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冷凍狗肉5499.4kg、飛針22枚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責令田某某支付公益賠償金1096200元。
一審判決現場,被告人田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到,早在2019年,田某某的弟弟田某家、弟媳魏某某就因收購出售“毒狗肉”被法院判刑,分別獲刑4年和2年。那時候田某某在弟弟的屠宰場打工,主要負責燙狗、去毛、運輸到凍庫等。
該案一審宣判后,紅星新聞記者從蓬溪縣公安局了解到,田某某的弟弟田某家、弟媳魏某某某、兒子田某也涉及該案被抓獲,現已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至蓬溪縣檢察院。
張金柯 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 圖據安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