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前夫張某為向李某借款,竟偽造王某的授權辦理房產抵押,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并要求李某和張某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支持了王某訴求。
王某與前夫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一套房產,每人份額為50%。張某為獲取借款,其偽造王某的簽名向自己出具授權委托書,內容為委托張某代替王某辦理借款、抵押事宜。為順利辦理抵押,張某找到同學謝某冒充王某持授權委托書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張某依據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與出借人李某簽訂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借款后,張某未按約歸還借款,李某提起仲裁,成都仲裁委員會裁決王某和張某共同歸還李某借款,且李某對該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實際上,王某對授權委托事項并不知情,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均非其真實意愿。于是王某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以上裁決,成都中院認定授權委托書系張某偽造,裁定撤銷了以上裁決。
此后,李某到法院起訴張某和王某歸還借款,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李某放棄了對王某的訴訟請求,只要求張某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該案最后調解結案。此時,雖然王某不用歸還李某的借款,但其名下的房產依然被抵押,于是王某到成都高新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無效,并要求李某和張某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持偽造的王某授權與李某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并非王某真實意思,相關授權委托書也被生效裁判認定系偽造,在簽訂合同時,張某沒有代理權,也不具備權利外觀足以使李某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權,故該合同對王某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合同中涉及張某與李某的部分,是雙方自愿協商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李某曾在生效調解書中放棄過主張對案涉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所以對于王某關于李某和張某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民間借貸是平常生活中最容易引起糾紛的事件。本案主要提醒社會大眾:一是身份證、結婚證等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利用,損害自身權益;二是出借款項給他人應比對身份證原件審慎核查,必要時要求借款人當面親自簽訂合同;三是在訴訟過程中,應當認真對待自身權利,避免隨意作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
高法宣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劉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