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多年后,王某偶然發現前夫婚內出軌,并轉賬給第三者數十萬元。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索回夫妻共同財產。日前,綿陽經開區法院審理后判決第三者返還20萬余元。

  財產分割后發現前夫向“情人”轉賬

  2017年12月,王某與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協商一致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2021年11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離婚前就有一名“情人”梁某,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背著其給梁某微信轉賬、發送紅包,累計金額達337194.95元。氣不過的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論,要求梁某返還這筆錢款,但梁某拒絕返還。

  今年3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第三者梁某為由,將梁某、李某訴至綿陽經開區法院,要求梁某返還337194.95元,并提供了李某與梁某不正當交往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和李某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

  庭審中,梁某并不承認其與李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辯稱雙方長期合作經營生意,因業務往來才產生大量的微信轉賬、發送紅包等交易記錄,并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經營協議、銀行轉賬記錄等佐證其觀點。李某除認同梁某的說法外,也辯稱其與王某早在2017年12月離婚登記時就將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清楚,王某應當遵守協議約定,無權干涉自己怎么處分財產。

  贈與損害共同財產權法院判決返還

  法庭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并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內的財產屬于共同所有,雙方均有平等的處分權。王某與李某雖已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對當時雙方均已知曉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但王某在離婚后才發現還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李某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即便李某為了保護其和梁某的“情誼”,不要求梁某返還贈與款項,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還。

  經查,梁某提交的證據證實其與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經濟往來,但仍有200194.95元轉賬無法說明合理轉賬理由,且轉賬中包含大量“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額,根據證據的高度概然性原則,這200194.95元可以認定為李某贈與梁某的款項,應當 返 還 。 梁 某 應 當 返 還 的200194.95元,仍屬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何分割。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由梁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王某200194.95元。

  法官說法

  配偶一方基于不正當關系的贈與無效

  本案是一例原配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該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重新分割、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等多種問題。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一方配偶基于不正當的關系,單方面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因這種贈與合同的訂立背后隱含著贈與人希望與第三者長期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意愿,與我國傳統婚姻家庭道德觀念背道而馳,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贈與合同無效。

  這種贈與行為減少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故無過錯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其所得全部贈與款項。返還后的財產,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時或離婚后再協商進行分割,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處理。

  蔣金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