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樂園秋千由警示條圍住,秋千上有“嚴禁攀爬、違者后果自負”的字樣,卻有成年人無視警示標識玩耍該項目,發(fā)生事故被摔成九級傷殘后向游樂園索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1年10月4日,張某購票進入某游樂園,在一秋千項目玩耍時因秋千墜落受傷。經鑒定,張某被摔成九級傷殘。事發(fā)后,張某向成都市新都區(qū)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各類賠償總計20余萬元。

  經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發(fā)后張某的家人向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三河派出所報警,《接(報)處警登記表》明確記載涉事秋千有警示標志,另根據(jù)被告方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秋千由警示條圍住,秋千上有“嚴禁攀爬、違者后果自負”的字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法院認為,游樂園作為秋千所有人,其提交的現(xiàn)場照片與警方《接(報)處警登記表》載明的現(xiàn)場狀況一致,能夠印證游樂園已盡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注意、提示義務,游樂園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張某作為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現(xiàn)場的環(huán)境、警示標志有清晰的認知,其放任自己坐在帶有警示標志的秋千上,屬于自陷風險的行為,對其產生的傷害應由自身承擔責任。因此,法院對張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至成都中院。二審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明確了成年人是自身風險的第一掌控者。于個人而言,每個公民,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賦予自由的同時,相應地也應承擔自身抉擇所帶來的風險。

  當前正值高溫暑期,成年公民應對自身及被其監(jiān)護監(jiān)管的未成年人的安全負責,切忌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如對明顯存在的風險放任自陷應自負其責。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蔣京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