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珠寶 涉案珠寶

  經調查,當日凌晨3時許,列車夜間行駛中,湯某某在這趟列車上準備去廣元跟隨老板給別人搞裝修,在鄭州到廣元區間準備下車時,趁大多旅客都在休息,他拿起自己放在鋪位旁邊行李架上的裝個人物品的黑色塑料袋,看見旁邊有另一個粉色行李箱無人看管,臨時起意將其順走。

  湯某某出站后先是找了個賓館落腳,經過一夜休息,早上他打開所盜竊的行李箱,發現箱內裝滿了玉器飾品,有和田玉吊墜、瑪瑙掛件、蜜蠟手串等各種珠寶玉器。

  在看到箱內裝有如此貴重的財物時,他并未第一時間想到聯系失主或向公安機關投案,而是取了一個玉石吊墜用快手查看了賣玉石的直播,并在淘寶上搜索了價格,想知道值不值錢,然后便將行李箱收拾好出門工作。

  當日下午18時許,公安民警接警根據被害人的報案和監控記錄在該賓館將下班回來的湯某某抓獲,清點并封存了現場物品,涉案物品全部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經鑒定,被盜259件珠寶玉器價值十萬余元,涉案金額巨大。湯某某到案后,對其在火車上盜竊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在審理階段積極與被害人協商,愿意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取得了其諒解。

  法院認為,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列車上盜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綜合該案事實、情節,保持嚴打態勢的同時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本院依法對被告人湯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