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受害人家屬起訴索賠百萬

  兇手獲刑死緩判賠3.9萬余元

  2022年3月7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但沒有當庭宣判。一個月后,王某收到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1)川19刑初18號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兇手杜某供述了行兇動機和過程。杜某供述,他與袁某某為情人關系,“2017年10月認識以來多次發生關系……袁某有哮喘病。前段時間我和袁某某感情不好,袁某某讓我不要再去找她。2021年6月23日上午9點,她在電話中罵了我就掛了電話,我當時心里不舒服,就開車到她家住房樓下找到她的電瓶車,找了一個小樹枝插到電瓶車的鎖孔里……”隨后,袁某某找杜某修鎖,結果杜某又將鎖弄壞,隨后兩人發生爭吵,在車上發生抓扯,杜某用手勒住袁某某脖子使其哮喘發作,“我用手將袁某某的嘴巴蒙住,蒙了大約一分鐘,這時候袁某某沒有反應也沒有動……最終(我)決定把袁某某尸體埋了,挖了一個坑抱住袁某某尸體丟了下去……”隨后,杜某拿著袁某某的手機,將其5985元資金轉到自己微信賬戶上。

  在判決書的最后部分,法院判決: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依法追繳被告人杜嚴違法所得贓款5985元返還被害人親屬;被告人杜某賠償因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等人造成的損失3926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駁回王某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王某介紹,判決書下來之后,對方并沒有上訴,自己因沒找到合適方式,也錯過上訴期。他表示,他在民事賠償方面不滿意。

  王某提供的民事訴訟起訴狀顯示,他和家人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93733元。其中死亡賠償金765060元,兒子被扶養生活費150798元……他表示,法院判決被告賠償39260余元,這讓他無法接受。而且,“到現在,兇手也沒有支付39260元賠償金,更不要說應該退還的5985元”。如今案子已過訴訟期,妻子袁某某還沒有下葬,他一人要照顧小孩,只能靠修電器勉強維持生活。

  律師解讀:

  為何法院沒判賠“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家屬可申請司法救助

  四川瑞利恒律師事務所王建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2條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該案中,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應該在收到判決書十日內上訴,因案件已過上訴期,判決已生效;根據司法解釋522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本案因被告人家庭生活也較為困難,可能存在執行不能的情況。如此,當事人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向辦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司法救助。

  四川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勇介紹,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92條,一審判決中關于法院沒有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的部分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會構成重復起訴。同時,即便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要參照刑事訴訟法及解釋進行判決,也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失賠償。他解釋,死亡賠償金具有一定的精神撫慰性質,又包含尚未發生的期待利益,故不屬于直接物質損失,不能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