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該入住的新房卻因各種因素延期200余天,作為業主,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四川自貢的楊先生就將延誤工期的裝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
最終,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酌定該裝飾裝修工程逾期206天,在抵扣掉原告方未支付的工程款后,判決被告某裝修公司向原告楊某某支付工程逾期違約金43800元。
承辦法官表示,“被告作為一家專門從事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并能作出相應的協調和安排”。而業主在選擇家裝時應多關注公司資質、施工水平、質保服務等,規范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標注清楚彼此的義務,及時留存證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房裝修:
約定工期150天,實際裝修360天
業主要求裝修公司賠償違約金
2020年4月21日,自貢市民楊先生與當地一家裝修公司簽訂《家庭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定金協議》,約定對其新房進行裝修,并支付定金10000元。同年5月22日,雙方簽訂《家庭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楊先生再次支付定金10000元。
承辦法官介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楊某某)將其所有的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乙方(某裝修公司)。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合同總價款236000元。開工日期為2020年6月3日,工期為150天(不含法定節假日、春節放假30天)。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日工期由責任方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2‰的違約金。
2020年6月3日,裝修公司組織人員開始施工。然而,此次裝修進展并沒有想象的那么順利。直到2022年1月1日,楊先生才入住該房屋。
楊先生認為,除去法定節假日及春節前后期間,實際工期共360天,超出了約定工期210天。為此,楊先生要求某裝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延期違約金。
法院判決:
酌定工程逾期206天
裝修公司支付違約金43800元
針對賠償延期違約金的問題,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楊先生一紙訴狀將裝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延期違約金10萬余元。
庭審過程中,裝修公司辯稱,工期延誤與楊先生組織材料不及時、全國限電等因素有關,責任不在己方,因此拒絕賠償。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該裝修工程自2020年6月3日開工,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應當在標準施工天數150天之內完成。但實際情況卻是,雙方未進行驗收和交接,楊先生于2022年1月1日入住新房。
“被告作為一家專門從事裝飾裝修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并能作出相應的協調和安排。”承辦法官介紹,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被告“包工、部分包材料,原告提供部分材料”,因此,被告所稱“只包工、不負責材料組織、不負責工地各項目協調”的主張不成立。至于環保、限電、疫情等因素的影響,被告也均未舉證證明。基于原告于2022年1月1日入住,法院視為原告已經實際接收和使用該房屋,遂確定該裝飾裝修工程的完工時間為2021年12月31日。
最終,法院酌定該裝飾裝修工程逾期206天,在抵扣掉原告方未支付的工程款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裝修公司向原告楊某某支付工程逾期違約金43800元。
法官說法:
雙方應明確義務并及時留證
企業應具預見性并作協調安排
承辦法官表示,延期是業主和裝修公司都不愿意看到的結果,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裝修延期也時常發生。業主在選擇家裝時應多關注公司資質、施工水平、質保服務等,規范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標注清楚彼此的義務,及時留存證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為施工方,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并能作出相應的協調和安排。同時,更應當誠信經營、規范管理,依約履行合同,建立良好品牌形象。
李慧玲 曾尚斌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