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是什么罪?

  據了解,該案是首例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追究破壞國家公園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案件。國家公園是我國自然生態系統中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產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全球價值和國家象征。

  大熊貓國家公園作為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最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價值和戰略地位,是國家生態安全高地,必須實行最嚴格的保護。

  該案中,辛某某、趙某某為盜采盜賣礦石,明知在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范圍內,仍違反自然保護地保護法律法規,破碎國家公園用于封堵入口的擋路石、用混凝土硬化路面,私自開啟礦洞,人員、騾馬在核心保護區內反復踩踏,攜帶汽油、煤氣等危險物品進入核心保護區并使用以化石燃料為能源的機具,在核心保護區生產生活并隨意棄置廢棄物及生活垃圾,肆意盜采、盜運礦石等行為嚴重破壞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生態環境并造成人員傷亡,屬法律規定的后果嚴重、情節惡劣,其行為應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處罰。

  解讀:非法盜運礦石為何不是非法采礦罪?

  一問:趙某某、辛某某的行為表現為非法盜運礦石,在罪名選擇上為什么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而不是非法采礦罪?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其損害的法益是國家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三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對自然保護地內特殊生態環境的嚴格保護。

  辛某寶、趙某強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擅自進入大熊貓國家公園核心區內盜采、盜運礦石,造成國家公園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以及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符合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犯罪構成。

  趙某某、辛某某的行為既侵犯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采礦罪的法益,構成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采礦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情節嚴重這一檔量刑上,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于重法。另,本案如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該罪將無法覆蓋本案被告人違法進入核心區、破壞國家公園生態環境、引發礦區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等全部環境破壞行為及后果。故本案應當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量刑。

  二問: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如何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問: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包括哪些方面?

  1。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或者單位都可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包括《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濕地保護法》等法律和國家級層面制定的《國家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省級層面制定的《四川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辦法》等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

  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仍故意實施開墾、開發、修建房屋行為。

  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實施開墾、開發、修建房屋行為。“開墾”指對林地、農地等土地的開荒、種植、砍伐放牧等活動。“開發”指經濟工程項目建設,如水電項目、礦山項目、挖沙等。“修建建筑物”包括開發房產項目等。同時,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施開墾、開發、修建房屋行為,必須達到“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對于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嚴重后果”和“惡劣情節”尚無明確的解釋,應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綜合認定。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通過對刑法第六章第六節16個罪名規定的“情節”“后果”類型進行分析,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在“情節”和“后果”方面包含:資源破壞、財產損失、人身傷亡和環境損害四種類型。故破壞自然保護地罪規定的“嚴重后果”和“惡劣情節”,應當圍繞上述四種類型綜合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