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私家車保有量的不斷上升,因停車位緊張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糾紛雖小,更要冷靜處理。近日,四川仁壽縣一男子,因被要求挪車與人爭吵并將人打傷,賠款8萬元還被法院判處刑罰。

↑庭審現場↑庭審現場

  9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盡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亂停車輛打傷他人的被告人辜某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劉某、舒某某經濟損失共計8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但法院根據被告人辜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兩年。

  經法庭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4日晚上9時許,辜某某開車到仁壽城區一小區看望朋友。辜某某并非該小區業主,無固定停車位,進入地下停車場后,因找不到空車位,他將車停在過道上,便到朋友家休息。

  晚10時許,小區物業人員電話聯系辜某某下樓挪車。辜某某到地下停車場后,認為自己的車并沒有擋住其他車輛通行,拒不挪車,并辱罵物業人員。

↑辜某某當天停車示意圖↑辜某某當天停車示意圖

  路過的小區業主劉某及其母親舒某看不過眼,指責辜某某不該亂停亂放車輛。

  隨著語言過激,雙方爭吵逐漸激烈,從些許拉扯,演變成肢體沖突。

  晚10時40許,被打傷的劉某報警,稱自己和母親因停車糾紛被打傷,并送往醫院治療。經檢查鑒定,劉某受二級輕傷、舒某某受輕微傷。

  11月23日,辜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其毆打劉某、舒某某的犯罪事實,同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辜某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劉某、舒某某經濟損失共計8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庭上,辜某某對自己打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陳述,下樓后覺得物業喊挪車,以及劉某、舒某某說話的語氣不好,心里有氣,自己并不是故意引起糾紛。

  法院根據被告人辜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兩年。

  案件承辦法官彭冬梅表示:“俗話說,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在這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心平氣和,該挪車就挪車,沖突就不會發生。教訓是深刻的,每個人在日常的生活中都應當遵紀守法,遇事冷靜對待。但愿廣大群眾都能夠從此案中吸取教訓?!?/p>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