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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案:

  事前與朋友喝酒至凌晨

  血液酒精含量遠超醉駕標準

  案發后,交警部門隨即展開調查,通過車輛信息聯系到了汪某某的父親。當天凌晨3時許,汪某某歸案。

  據汪某某交代,2021年12月16日下午,他通過手機微信邀約朋友周某吃飯,當天18時,兩人開始吃飯,至22時許,兩人喝完了一瓶白酒,第二瓶白酒喝了一小部分。隨后,周某喊了一個代駕,兩人又到了一家酒吧喝了啤酒,之后周某先離開,汪某某駕車往綿陽高新區方向行駛,發生事故后,他打了一輛出租車回家。

  汪某某的交代,得到了周某的證實。同時,周某表示,在酒吧,兩人一人喝了一瓶550毫升的啤酒,至17日凌晨零時結束,汪某某當時走路搖晃,他還告訴汪某某不能開車,汪某某表示要請代駕,隨后周某自行離開。

  法院判決書顯示,汪某某回家后整個人都是懵的,他告訴妻子車輛出了事故。而他搭乘的出租車司機則證實,汪某某上車后神色緊張,坐立不安,下車沒給錢就跑了。

  汪某某歸案后,交警將其帶到醫院抽血檢驗,經鑒定,汪某某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96.6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同時,汪某某的車輛也被送檢,經鑒定,第一次發生碰撞前的行駛速度介于16km/h-20km/h之間,第二次發生碰撞瞬間的行駛速度為50km/h,第三次發生碰撞前的行駛速度介于90km/h-98km/h之間。經車輛技術鑒定,汪某某駕駛的車輛在第一、第二次發生碰撞后處于加速行駛狀態成立。

  判決:

  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21年12月17日,汪某某被刑拘。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汪某某被依法執行逮捕。2022年3月30日,檢察機關向涪城法院提起公訴。今年5月、6月,涪城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認為,汪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嚴重醉酒的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發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級、護欄和車輛受損的三次交通事故,均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庭審中,汪某某辯稱自己的行為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當時是在醉酒狀態神志不清的情況下犯罪,并非主觀故意犯罪。其辯護人也認為,汪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系過失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案處理。同時,汪某某不屬于間接故意,沒有放任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決書顯示,在案件偵查及審理過程中,汪某某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楊某某、陳某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以及護欄損失和出租車司機損失等,取得了陳某某親屬、楊某某等人的書面諒解。

  對于汪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綿陽涪城區法院查明,汪某某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尤其是在第一次逆行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在紅綠燈路口撞倒兩人后,汪某某不但沒有停車,反而繼續加速駛離,其出于逃逸等目的,將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險之中,其本人已沒有能力對這種危險予以控制,危險隨時會發生,但依然不管不顧,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今年6月,綿陽涪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汪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一審判決后,汪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