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明海
日前,有網友通過四川日報全媒體問政四川平臺和民情熱線(028-86968696)反映:剛買的新房,小區物業費用從貸款發放日開始交,合理嗎?對此,記者采訪了物業管理專家。
專家解讀:
物業公司的操作不合理還不合法
“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新版《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起草組成員、四川省住建廳物業管理專家伍三明表示。
為什么不合理?伍三明說,因為在實踐中,貸款發放日有可能房屋還在建設之中,尚未竣工且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物業服務人并未提供相應物業服務,收取費用明顯不合理。
同時,從貸款發放日開始收物業費的做法也不合法。“從法規規定看,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方式交付后承擔物業費用。”伍三明說,根據新版《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62條, 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房屋,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的,物業費按照約定承擔。
如何維權?
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起訴
那如果遭遇網友反映的這種情況,業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貸款發放日起交物業費用,買受人可以主張合同違法和價格收費違法違規,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伍三明介紹,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0條相關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規定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另外,業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伍三明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其已經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