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人們常常會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的方式來確保各自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不規范地簽訂合同或協議,極易產生糾紛,甚至引發官司。
博主簽訂空白協議 提出解約反被起訴
來自達州市通川區的小吳,平時喜歡發一些分享生活經驗的視頻和文章,經過幾年的積累,在網絡上成為了小有名氣的博主。2020年3月,小吳作為乙方與甲方經紀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經紀公司獨家對小吳的自媒體賬號進行管理,并為小吳導流,提高其知名度和曝光量。公司員工韓某代表甲方參與了簽約活動,但協議上并未填寫甲方的名稱。2021年1月,小吳向經紀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表示不再履行經紀協議,并不再配合公司對其及平臺賬號的管理。經紀公司認為小吳單方面毀約,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吳按照約定將某平臺自媒體賬號所有權轉移給公司,并賠償違約金。
法院判決協議有效 自行承擔法律后果
庭審中,小吳辯稱,因簽訂協議時甲方為空白,其一直以為是與第三人韓某簽訂的合作協議,并無與經紀公司簽訂協議的意思,故其和公司之間不存在經紀合同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作為本案第三人已向法院陳述,其對小吳的幫扶系公司的經營需要,而非個人行為,也從未以自己的名義表示要與小吳建立合同關系;小吳的相關意見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韓某對其“灌粉引流”不能等同于韓某即為合同甲方。根據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證人證言,與小吳接洽商業活動、做直播選品以及結算傭金的人員均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小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簽字時協議的甲方為空白,應視為其對合同相對方持放任態度,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小吳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交易的便捷性,將留有空白的合同簽字蓋章后,直接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行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實則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當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其清楚、理解合同內容,同時也表明其放棄核實空白條款的權利,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續寫內容的,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將其認定為有效。為了合理防范風險,在經營和生活中要盡量避免簽訂空白合同。
吳彤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譚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