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自去年底出臺《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以來,四川全省市場監管部門以推行柔性執法為抓手,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實施“首違不罰”的案件數達1千余件,以有溫度的執法助企紓困,保護市場主體不因小錯影響生存和發展,為市場主體營造寬松和諧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這是記者10月12日從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獲悉的。當天,該局還公布了“首違不罰”十大典型案例,一起來看看。

  案例一、成都市武侯區某設備有限公司在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未標注專利類型及專利號案

  辦案單位:成都市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2年1月4日接到四川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關于當事人在自有網站廣告宣傳專利產品但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自有網站上產品“超能永磁變頻兩級壓縮空壓機”有以下廣告內容:“主要特點”是“新一代的非對稱專利線型”。當事人有真實有效的專利,但網頁未標注專利類型及專利號,上述網頁點擊量為19次。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規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處理結果:由于當事人網頁瀏覽量低,未實際銷售宣傳的產品,社會危害性較輕微并積極整改,且屬于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二、攀枝花市東區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案

  辦案單位: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2年4月6日,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網站違法發布廣告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公司網頁上發布的產品詳情中使用了“產品的工藝水平、技術特點都達到國內同行的頂尖水平”“是商業寫字樓、展館、會所、軌道交通的首選產品”的宣傳文字以及相關圖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尚未售出上述產品,被舉報的違法廣告在公司自有網站發布,瀏覽次數44次,未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失,并于案發后對網站進行整改,且當事人是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規定,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三、綿陽市平武縣某旅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案

  辦案單位:綿陽市平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2年4月20日,綿陽市平武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網絡餐飲核查處置平臺移交的涉嫌違法線索。經查,當事人具有實體門店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其經營的網絡餐飲平臺頁面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于2022年4月5日到期,但未按規定延續許可證,其線上經營額為零。當事人行為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之規定。當事人已于4月24日獲取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處理結果:本案當事人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月,實際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且不存在食品質量、標簽等方面其他違法行為,當事人簽署承諾書后,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四、遂寧市大英縣某豬肉攤超出限定區域銷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案

  辦案單位:遂寧市大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2021年12月14日,遂寧市大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豬肉市場檢查中查驗當事人銷售豬肉所辦理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該證載明:該批鮮豬肉生產單位為遂寧市安居區某鎮A村社,目的地是遂寧市安居區某農貿市場。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利用自有面包車從鮮豬肉生產單位將190斤豬肉運至大英縣城區對外進行銷售。經查,該批豬肉進貨來源手續齊全,檢驗檢疫證章齊全,至案發時,違法所得120元,當事人行為違反《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本地市場的具體區域范圍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審批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時根據當地實際核定”之規定,應按照《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處罰。

  處理結果:本案違法主體為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違法所得僅120元,未造成防疫問題、食品安全問題,且經查系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及時改正并簽訂承諾書,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五、內江市隆昌市某經營部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宣傳案

  辦案單位:內江市隆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2年3月2日,隆昌市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某經營部門面外墻3根水泥立柱上的4面墻紙上均標有“某某泵業中國馳名商標”的文字。經查,該經營部委托隆昌市一廣告經營部制作了3張印有上述內容的墻紙,當事人將其貼于其經營部門面外墻3根立柱上用于宣傳。另查明,浙江某泵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被認定為2012年馳名商標。案發后當事人立即整改。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之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處罰。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系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六、南充市營山縣某家紡城未在微信公眾號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等信息案

  辦案單位:南充市營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2年4月12日,南充市營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網絡交易違法線索核查通知書》,對營山縣某家紡城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店未在微信公眾號(該公眾號以店鋪名義申請,用于日常宣傳和銷售)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之規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處罰。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并及時整改,未造成實質損失,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七、宜賓市翠屏區某火鍋店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辦案單位: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1年12月15日,當事人設置兩幅展架在其經營場所大門左側及某商業體外廣場上進行對外宣傳。其宣傳內容為:“生日送豪禮、大獎等著你,在***舉辦生日宴會,有機會領取500萬大獎”“活動時間:2021年12月12日—2022年1月12日,在***舉辦生日宴會,有機會領取500萬大獎”。經查,上述宣傳內容實為:消費者在店內舉辦生日宴會,會贈送消費者一張當期未開獎的雙色球福利彩票,該彩票有幾率中最高500萬元的獎勵。至2021年12月20日案發時,當事人尚未贈送出雙色球福利彩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之規定,構成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五萬元的行為。應當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予以處罰。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三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月,未實際兌獎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八、廣安市鄰水縣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辦案單位:廣安市鄰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1年12月13日,鄰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位于鄰水縣某街的廣安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開展全城征集樣板房的活動中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起,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名為“開業盛典、禮惠全城”的有獎銷售活動,并制作了載明有一等獎獎品為**小轎車一臺的宣傳單頁、路牌和視頻進行對外宣傳。當事人設置一等獎獎項時,向重慶一家4S店咨詢了**最低配新車價格為六萬八千元。因上述活動僅有2名顧客參與,未達到18名業主簽訂合同的開獎要求,當事人未開展**小轎車的實際兌獎活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之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予以處罰。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系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違法行為不足一月且未實際兌獎,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并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九、巴中市恩陽區陳某未經登記從事經營活動案

  辦案單位:巴中市恩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2年4月8日,巴中市恩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陳某未經登記從事服裝銷售。經查,當事人租用門面從事服裝銷售,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對外從事經營活動,截至案發共實現經營額4000元。在執法人員的教育指導下,當事人認識到錯誤并及時進行了整改,已辦理登記。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之規定,應按照該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系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月,違法經營額較低,服裝經營不屬于許可類經營項目,未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并積極改正,結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有關規定,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十、涼山州寧南縣某超市銷售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商品條碼的商品案

  辦案單位:涼山州寧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因接到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來信,2021年11月19日涼山州寧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核查。被投訴的商品是寧南縣某超市由其總店于2021年10月14日配送的,商品上印有的條碼是廠家為了方便,直接將寧南縣某超市總店的店內碼印在了商品包裝上。2021年10月25日,當事人收到其總店的通知,要求將該商品廠家所生產的商品全部下架,即案發前已將涉案商品全部下架。該行為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的規定,應按照《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處罰。

  處理結果:本案當事人系3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并及時進行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