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滇臊子米線宣傳廣告

  商家回應:注冊了商標,獲授權已使用多年

  “我們是有商標,授了權的。”10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成都薛濤餐飲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公司旗下的薛濤(九眼橋店)、薛濤(川師店)、薛濤院子里等都是他們在經營,而“薛濤”的店名在很多年前便已經注冊了商標。

  為什么要使用“薛濤”作為店名?“當時也想做薛濤文化的宣傳。”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薛濤是成都的歷史名人,但她的宣傳力度、知名度與李白、杜甫相比要小很多,店鋪位置剛好在薛濤墓附近,加上老板在附近長大,便想到了以薛濤為名,將其作為成都餐飲的一張名片。在依法獲得商標證后,從2014年起一直使用至今。使用過程中,有的顧客不知道薛濤是誰,還誤以為薛濤是老板的名字,但也遇到過市民投訴,質疑他們使用歷史名人的名稱,公司對此還進行了答辯并出示了相關證明。

  目前,公司主要在餐飲、酒類、茶類、器具類等經營范圍內注冊了”薛濤”的商標,一直在正常使用中。

  “商標我們已經申請注冊了。”李白滇臊子米線相關工作人員也給予了相似回答,稱店招上的“李白滇”申請注冊了經營范圍相對應的商標,并獲得了授權。工作人員解釋稱,品牌主要經營米線,綿陽的米粉很出名,李白是綿陽江油人,云南的米線也比較出名,滇是云南的簡稱,因此,創立了這個品牌,融合了兩個地方的特色,人名和地名有關聯,地名和餐飲品類有關聯,才用到這個名字。“我們商標申請下來了,從法律層面是合規合法的。”

  記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上查詢到,“李白滇”的品牌名由成都冒大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申請注冊的,分別在35類廣告銷售、30類方便食品類獲得了商標專用權,而在43類餐飲住宿類別的商標申請則顯示處于商標異議中。

  律師:法律沒有明文禁止 但審查嚴格

那么,歷史名人姓名是否可以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商標使用范圍有什么規范?是否侵權?就此,紅星新聞記者向知識產權法相關的律師進行咨詢。

  “《商標法》中沒有明文禁止歷史名人姓名的商標注冊和使用。”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四川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周海洋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范圍,歷史名人姓名不在其中。也就是說,歷史名人姓名是可以進行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獲得授權,但是否獲得授權由專業機構來判斷。商標獲授權后,商標專有權人即獲得了商標的專用權,可以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上依法使用、許可使用以及轉讓。

  那在歷史名人姓名商標注冊后,使用范圍有無限制?“沒有。”周海洋說,我國商標注冊分為45種大類,歷史名人姓名不涉及相關聯行業,也不涉及專用名詞,因此只要合法合理使用,是沒有限制的。理論上可能出現類似李白珠寶、東坡餐廳的情況。不過,周海洋補充道,相關部門也進一步加強了名人姓名商標的審查審理,現在用名人姓名注冊商標要獲得授權更難了。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衍表示,我國《商標法》中,并未禁止歷史名人姓名注冊為商標,故使用歷史名人姓名注冊商標并未侵權。但是,若在商業化進行使用時,商標因與歷史名人姓名相關,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聯想,誤認為這些商標的注冊者或使用者與該名人本人存在某種關聯,從而造成損害;或者有丑化、惡意曲解、侮辱等傷害民族情感,可能會影響到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等問題時,國家可以以公權力的方式進行制約。若是當代公眾人物名人則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比如,谷愛凌的名字商標被大量搶注的情況,對相關權益人產生不良影響,谷愛凌自己可以維權。

  另外,商標申請是自主自愿的行為,沒有禁止歷史名人名稱申請的范圍和類別。周衍認為,歷史文化名人是一個民族的寶貴財富,我們需要發揚和傳承,對于一些濫用歷史名人姓名、或用做不正當利益、惡意曲解的情況,需要進一步引導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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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近年來很多歷史名人都被搶注商標了,比如李白、王羲之、漢高祖、王陽明、周瑜、曹操等都是商標搶注的“香餑餑”,從而導致“屈原”淪為豬飼料、“漢高祖”淪為糕點等情況出現。記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上搜索“李白”的關鍵詞,顯示檢索出1258件商標,包括李白醉愛、李白洗鞋、李白的詩、李白愛肥腸等多種商標名稱,其中有些已經注冊,有些等待審核、有些被駁回。

  據了解,為更有效遏制商標惡意注冊,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商標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另外。為適應《商標法》的修訂完善,堅決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總結新《商標法》頒布實施近兩年來的審查審理實踐經驗,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基礎上,制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審理的標準。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解釋稱,我國《商標法》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惡意”的定義。一般認為,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按照所侵犯利益劃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權利與合法權益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即“批量申請”“圈占資源”等以擾亂或沖擊商標注冊與管理秩序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明確了十種情形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包括:

(1)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2)大量復制、摹仿、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3)對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特定商標反復申請注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4)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電商名稱、域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廣告語、外觀設計等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5)大量申請注冊與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美術作品等公共文化資源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6)大量申請注冊與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7)大量申請注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的;

(8)大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大量轉讓商標,且受讓人較為分散,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9)申請人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大量售賣,向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強迫商業合作、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的;

(10)其他可以認定為有惡意的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情形。

  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