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賈嬌
10月29日,據(jù)四川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該院在10月25日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和洗錢犯罪案件。4名主犯中,被告人陽某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另3名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此外,還有3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不等。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陽某某與曾某某(另案處理)共謀從云南購進毒品運回四川販賣,由被告人陽某某出面購得甲基苯丙胺片劑3萬顆,曾某某負責運輸并將其中約六千顆賣給峗某(另案處理),峗某以現(xiàn)金方式向曾某某支付11萬元,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向陽某某提供的他人微信賬戶轉賬5萬元。另曾某某向陽某某提供的案外人劉某某銀行賬戶存款4.9萬元,由劉某某轉給了陽某某。后曾某某被擋獲,現(xiàn)場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2200余克。2021年5月,被告人陽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李某紅、楊某峰從云南購進毒品運回四川販賣,由被告人李某紅、蔡某思聯(lián)系毒品賣家程某,蔡某思轉款2萬元給蔡某,蔡某向程某付款1.47萬元,購得甲基苯丙胺片劑2000顆。2021年6月,被告人陽某某與被告人楊某峰、隆某共謀從云南運輸毒品回四川販賣,由被告人隆某分三次交給被告人李某紅現(xiàn)金8萬元,李某紅以6.6萬元買回甲基苯丙胺片劑8000顆。該批毒品在運輸途中被擋獲,共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750余克、甲基苯丙胺40余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陽某某、李某紅、蔡某思、楊某峰、隆某、李某友、蔡某從云南省購買毒品運輸回四川省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陽某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性質,利用他人資金賬戶轉移毒品贓款9.9萬元,構成洗錢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陽某某、李某紅、蔡某思、隆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某峰、李某友、蔡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陽某某在被抓獲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他人構成重大立功,可以從輕處罰,但從輕幅度須嚴格控制。被告人陽某某、隆某、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陽某某、楊某峰、蔡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作相應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陽某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但鑒于其有重大立功等情節(jié),可不立即執(zhí)行。
綜上,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陽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洗錢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某紅、蔡某思、隆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某峰、李某友、蔡某分別被判處十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應財產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