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今年10月,四川省人民法院成立70周年。70年前,四川解放以后,中國人民解放軍接管了四川各級舊法院和縣司法處,并迅速籌建人民的審判機關。

  70年前,四川省級人民法院是如何成立的?成立初期司法人員是如何選任的?近日,四川在線記者采訪了志書專家,查閱了《四川省志?檢察審判志》,為你揭秘。

  如何成立的?

  從5個省級法院到1個四川省級人民法院

  據《四川省志?檢察審判志》記載,1950年初,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撤銷原四川省建制,分設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政公署,和重慶市同轄于西南軍政委員會。至1950年9月,4個行政區和重慶市5個省級法院先后成立;1950年,還設立綿陽、遂寧、達縣、江津(現屬于重慶)、萬縣(現屬于重慶)、大竹、酉陽(現屬于重慶)、南充、劍閣、眉山、茂縣、涪陵(現屬于重慶)等12個省級法院分院。

  “上述情況,在1952年發生了改變。”志書專家告訴記者,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撤銷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政公署,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省級法院隨之撤銷。同時,恢復四川省建制,當年10月,四川省人民法院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志?檢察審判志》記載,在1954年9月前,專區級或者縣級法院均稱為四川省人民法院XXX(地名)分院而不是現在的XXX(地名)中級人民法院。“這是在特定時間的一個特有的說法。”志書專家解釋,在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通過以前,四川的地方法院一般都稱為四川省人民法院XXX(地名)分院。在上述立法通過后,明確地方法院分為三級:縣級為基層人民法院,專區級為中級人民法院,省級為高級人民法院。

  “隨著法院組織法的施行,四川省人民法院各分院改為中級人民法院。在1955年1月,四川省人民法院更名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志書專家告訴記者,從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稱就固定了下來。

  司法人員如何選任?

  由軍轉干部、地方抽調的骨干和留用的舊司法人員組成

  《四川省志?檢察審判志》記載,上世紀50年代初期,四川各級法院的司法人員主要由軍隊轉業干部、地方各級政權中抽調出來的骨干和留用的舊司法人員組成。

  “從1950年1月四川各級人民法院相繼成立后,司法人員的名稱和選任都與民國時期有很大不同。”志書專家告訴記者,在司法人員名稱方面,廢除了舊法院的法官制度,改舊法院的推事、候補推事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改書記官為書記員。院長、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統稱審判人員。

  “在選任方面,以前的法官是通過司法官考試后試署、候補、正式任命等方式任免。1951年以后,主要采取選調、錄用、任免等方式。”志書專家說。

  根據《四川省志?檢察審判志》,上世紀50年代初期,四川主要由軍隊轉業干部擔任各級法院主要領導職務,在法院人員擴充編制的時候,主要從軍隊轉業干部和其他機關干部中選調,其次由每年政法院校分配的畢業生充實。

  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通過后,法院司法人員的選任方式發生了變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四川各專區中級法院院長候選人須先經省委組織部審查后,高級法院院長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級法院院長由省人大常務委員會任命。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員及主任、處長、科長由四川省人民委員會政法黨組審查批準后,再報四川省人民政府任命。四川各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縣(區)的中共縣(區)委組織部審查批準后由所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員由所在地人民委員會任免。

  “關于那個時期助理審判員的任免,總的來說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的。”志書專家介紹,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是由四川省司法廳審批后,報送司法行政部任免;四川各中級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是由四川省司法廳批準任免;基層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任免。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則由各級人民法院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