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晚9時許,資陽市公安局臨空經濟區分局雁江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趕往現場了解情況。民警現場勘查和走訪發現,事發地屬公共區域,群眾指認飲料瓶是有人從旁邊一棟樓的7樓上扔下的,里面大概裝了三分之二的水。隨后,民警上樓與該樓層住戶了解情況。
經查,當時,住戶范某正準備睡覺,認為樓下打籃球的聲音太吵,便站在窗臺與人理論,“都幾點了嘛,還不睡覺”。然而,范某的要求未得到滿足,一氣之下,他便從家里找出一個飲料瓶,將自來水灌入瓶內扔下。同時,針對范某所反映的問題,民警在事后也聯系相關部門,協調調整樓下露天籃球場的開放時間。
目前,范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范某扔下的飲料瓶
專家觀點:
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罪”,有這些構成要件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條規定,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據《檢察日報》報道,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王志祥及北京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李昊天認為,高空拋物罪成立,不需要“危及公共安全”,即原則上任何一種在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在符合“情節嚴重”要求后均可以認定為高空拋物罪。
兩人認為,構成要件中,在“高空”的判斷上,由于刑法或司法解釋并未給出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的規定,以2米作為判斷“高空”的標準?!皰仈S”是對行為動作的描述,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拋擲”行為既需要從行為人的主觀上判斷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從行為人的行動上判斷是否主動對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拋物”行為僅能以故意且作為的方式加以實施。“物品”是指有形物,無形物不可以成為拋擲行為的對象,且對有形物的范圍也需要進行限定。關于“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情節應當包括行為時物品墜落場所、物品墜落時的人員狀況、拋物高度、物品類型等因素,對“情節嚴重”應當結合所有能夠體現對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程度的情節進行綜合判斷。
警方提醒:高空拋物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一旦砸中人傷害很大,尤其在人群及車輛密集的生活區,會危及公共安全。故意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最高可判死刑。
黃靜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警方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