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鑒定意見通知書
被告人龍某亮作案后,用手機撥打120急救、110報警,在120救護人員到達案發現場后,龍某亮按民警指示在現場等待,后被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達州中院認為,被告人龍某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最終,該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龍某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焦點: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
在四川高院二審法庭上,被告人龍某亮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成為庭審焦點。被告人龍某亮交代稱,他之所以行兇,是因為吳某宇不管小孩,經常在外面跑,不教小孩讀書。其否認是因兒子的死亡賠償款問題而作案。龍某亮還辯稱,案發當晚,他和吳某宇發生口角和抓扯,自己是被對方推倒后“激情殺人”。
龍某亮的代理人認為,龍某亮的行為應當屬于故意傷害致死,不應判處故意殺人罪。原因是在事發當晚,吳某宇回家與龍某亮發生口角將其推倒,龍某亮因氣憤拿著柴刀“激情殺人”;其次,龍某亮并沒有直接傷害吳某宇要害部位導致其直接死亡;再次,龍某亮在砍其四肢后,因流血過多,隨即用衣物包扎……龍某亮代理人認為,龍某亮在主觀意識上并非直接殺人,而是屬于“激情殺人”。事發之后,他撥打120急救和撥打110報警,警方確定為自首。因此,龍某亮的行為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更為恰當。

↑案發現場
對此,公訴人員表示,龍某亮故意殺人罪成立,并不屬于“激情殺人”。原因是通過警方調查,龍某亮是事先備好柴刀,而且帶著警察確認過現場。
公訴方認為,事發當晚,在吳某宇回家,雙方發生口角后,龍某亮并不是在一樓當場將其殺害,而是過了一段時間,帶著事先備好柴刀,在二樓走廊趁其不備將吳某宇殘忍殺害。
此外,行兇過程持續數分鐘。由此可判斷,龍某亮的主觀意識不屬于“激情殺人”,故意殺人更為恰當。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紅星新聞記者 張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