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
泰達幣、比特幣等是一種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它不是法定貨幣,但因為有相當的經濟價值,仍吸引無數投機客圍繞它“淘金”,夢想“暴富”。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給廣大投資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會帶來巨大的風險和隱患。近日,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被告雙方因網絡交易虛擬貨幣——泰達幣,對簿公堂。
蘭女士和周先生均為火幣網平臺投資用戶,2020年雙方通過網絡交友認識,并多次進行泰達幣買賣交易。
2021年7月14日,蘭女士通過網絡向周先生購買18984個泰達幣虛擬貨幣,雙方約定每個泰達幣價格為人民幣6.47元,總價值人民幣122826元。同日18時35分,周先生通過網絡向蘭女士先行支付16376個泰達幣,同日18時53分至19時6分,蘭女士虛擬錢包中的16626個泰達幣被轉出,蘭女士拒絕付款。
事后,由于此次交易的泰達幣去向不明,雙方均報警進行處理,但是對于該筆交易的款項無法達成一致,周先生向船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蘭女士支付交易款人民幣106122.9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106122.9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21年7月14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船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虛擬貨幣系非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且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其民事行為應為無效,原告周先生要求被告支付泰達幣貨幣價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船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后,周先生因不服判決向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大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四條明確規定,泰達幣系明令禁止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償性的虛擬貨幣,周先生和蘭女士此次泰達幣的交易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因此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ㄈ襟w記者 蔣制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