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曾昌文

  由于數次延期交房,導致開發商和業主關系緊張,業主在維權過程中,在業主群發布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即將破產等言論。今年4月,開發商以業主“侵犯公司名譽權”為由,將業主劉某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發布道歉公告并賠償自己損失500萬元。近日,成都中院二審,維持了龍泉驛區法院一審作出的駁回原告某盛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

  案情回放
  
  討論開發商破產 業主被索賠500萬元

  2019年5月27日,出賣人某盛公司與買受人劉某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由劉某娟購買百某城樓盤一套房產,出賣人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就在劉某娟滿心歡喜等著接收新房的時候,2021年10月15日,某盛公司向業主發布《延期交房告知函》,載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項目原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進行交付的房屋將推遲至2022年3月底,最終具體交付時間以公司向業主發出的《交付通知書》時間為準。截至今年5月10日,某盛公司仍未對通知所涉房屋進行交付。

  2021年12月22日,網友在問政四川平臺投訴百某城項目存在巨大爛尾風險。12月30日,龍泉驛區民生訴求會辦中心對該投訴進行回復。

  今年1月12日,一名自稱是該項目業主的網友在問政四川平臺上投訴該項目2期因資金問題延期交付。1月18日,龍泉驛區民生訴求辦中心對此回復稱:因疫情影響,開發企業于2021年10月29日向購房人發送《延期交付告知函》,延期期限為3個月,符合有關規定。關于施工問題,12月2日、12月10日、12月25日,區住建局為購房人代表及開發企業搭建了溝通協商平臺,督促企業解答購房人疑問,合理制定相關計劃……

  今年3月2日,劉某娟從朋友處聽說“百某城已經破產”的消息后,出于擔心自己將于5月30日收的房屋也遭遇同樣的問題,便將該消息發至小區業主群。隨后,劉某娟又在其個人的微信視頻號上發布標題為《XX城、百某城雙雙爛尾》的視頻。

  “業主沒有等到交房及延期的相應補償,卻等來了開發商起訴業主!”今年4月11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立案受理了某盛公司與劉某娟名譽權糾紛一案,隨后,被起訴的劉某娟告訴當時采訪她的記者。

  原來,今年3月21日,開發商某盛公司起訴劉某娟在業主群和微信視頻號上的言行侵犯了公司名譽權,要求賠償500萬元,并在相關平臺、微信群連續30天發布道歉公告。“房子才買成100多萬元,這下喊我賠500萬元。”劉某娟說。

  在此之前的3月5日,某盛公司作為開發商與業主代表簽訂了《百某城業主見面會備忘錄》,形成以下意見:某盛公司負責推動并保證3家合作方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全面工程復工;交付驗收條件為“某盛公司確保2022年5月31日前確保5、6、7、13棟全面完工,達到預驗收條件”等。

  一審判決
  
  不能認定業主有侵害名譽的故意或過錯

  受理該案后,因案件涉及某盛公司名譽及商業秘密,經某盛公司申請,龍泉驛區法院于今年5月初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劉某娟稱已將微信群中涉及該項目的相關視頻等刪除。她認可自己在小區業主群發表過“百某城已經破產了”等言論,在個人微信視頻號上發布過“XX城、百某城雙雙爛尾”視頻的行為是事實。但劉某娟表示,根據某盛公司在履行與購房人的合同過程中,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違規搭建煙道以及物業費用的爭議等,經主管部門搭建平臺,某盛公司就所開發的項目多次與購房人進行了協商,導致購房人對開發商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標準交付房屋持懷疑態度,開發商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消除購房人懷疑。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認定被告劉某娟是否侵害原告某盛公司名譽權,應當根據其是否具有侵權行為有無過錯、原告名譽是否受到損害,以及在過錯與損害均存在的情況下兩者間有無因果關系等因素加以判斷。

  那被告劉某娟是否存在過錯?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娟在購房業主群里發布的“百某城已經破產了”等言論,以及對購房人與開發商協商溝通的視頻備注了名稱等行為表明,劉某娟并不明確破產、清算、延期、爛尾等名詞的法律意義,其實質是根據開發商前期的行為和工程的進度推測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的可能性較大,同時根據開發商備忘錄所描述確認資金來源、延期交付劉某娟所購的樓棟等,可以證實劉某娟的這種推測并非無任何事實依據。作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原告,對于被告的言論應當有一定的容忍。劉某娟的行為雖然欠妥,但并不足以造成對某盛公司社會評價的降低,同時劉某娟也已刪除了上述內容。基于原告不能按期交房、前期違規行為等而對案涉樓盤可能產生爛尾的擔憂,劉某娟作為購房人,其動機系希望某盛公司能及時采取措施推進項目按期交付。項目延期受損最大的應該是購房人,劉某娟發表欠妥當的言論,并不能因此即認定其有侵害某盛公司名譽的故意或過錯。

  關于原告某盛公司名譽是否受到損害,法院審理認為,某盛公司在舉證期間并未提供劉某娟的行為對其造成實際損害的證據。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某盛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劉某娟侵害其名譽權,因此一審作出了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