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內部4S店內部

  封面新聞記者 趙紫萱 攝影報道

  11月21日上午,封面新聞接到市民張先生的投訴電話,他在成都一4S店購買新車,在合同簽好后,事先和銷售說好的1000元汽車消費券的補貼沒法領到。他追問下,才得知已經領完,無法再領取。

  當天中午,記者來到成都市新都區的這家4S店。張先生告訴記者,他是從巴中到成都看車,看中一輛雪佛蘭轎車,“銷售告知我在現有的優惠上,還能領取1000元的‘汽車消費獎勵券’。我專門問了銷售,算上券最后價格相當于13.8萬元。”于是張先生交付了定金。

  “11月20日我們簽了合同,但發現無法領券。問了銷售,說規則是車輛要上成都的牌照才能領取。”張先生說,此前銷售并沒有告知他有這些規則,本打算上巴中牌照,但為了領券最后同意上成都的車牌。

  張先生的購車合同

  11月21日上午,等到張先生辦完所有手續,準備領券時,發現消費獎勵券被搶空了。“之前銷售沒說清楚領券規則,讓我以為只要購車就能獲得補貼。第二次咨詢,又說車上了成都戶就能領券,我都妥協了,結果今天辦理了,還是領不到。錢倒是小事,就是覺得他們打著消費券的名義,一而再地消遣人。所以我要求4S店賠付這1000元現金,或者是換成同等價值的物品。”張先生告訴記者。

  對此,該4S店銷售經理王先生出面與張先生溝通。王經理回應說:“政府發出的補貼券被搶空了,我們也沒有辦法。現在我在我的能力范圍內,能協調的都幫張先生在協調,1000元現金肯定是不行,可以換成同等價值的東西。”

  當天下午,記者了解到,最終協商結果是,該4S店同意給張先生四桶四升的機油和兩個機油濾芯,雙方也達成和解。

  張先生購買的新車

  律師說法

  關于此次事件,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元輝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汽車的過程當中,對商家承諾的返利補貼的銷售政策,要識別好汽車品牌方或商家是不是相關政策的有權決定主體,比如說本事件當中的汽車消費券,實際上是政府面向不特定消費者推出的,商家本身無法決定向誰發放,怎么發放,如果一開始消費者就明確這個概念,那么他就不會把這個因素作為是否向這個商家購買的決定標準,從而從根源上杜絕糾紛的產生。

  此外,對商家承諾的各種搭贈、免費服務,最好能夠明確具體的時限、品牌、質量、型號等等一并寫入合同,或者取得商家的其他書面承諾文件或者留存商家作出承諾的相關證據,在商家不能按承諾提供對應贈品服務的時候,有明確的依據、標準來判斷,保證商家過度承諾、夸大承諾、以次充好等行為發生的時候有維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