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劉恪生 陳章采

  11月22日,自貢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發布警情通報:轄區林某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涉嫌違法犯罪,該局已依法立案偵查。警方提示,若因瞞報、不報導致疫情傳播,可能面臨極其嚴重的后果,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情通報顯示,林某于2022年11月18日駕駛貨車途經重慶市、德陽市等地返回自貢后,未按疫情防控規定向社區報備、未落實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導致病毒傳播、疫情擴散。林某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依法立案偵查。

  警方提醒,請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規定,主動履行報備等防控責任。瞞報、知情不報、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點檢查、違規參加聚集活動、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等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將被嚴肅處理,承擔相關責任。

  那么,應報備不報備,將面臨什么樣的法律責任?自流井區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有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未主動向社區報備,隱瞞高風險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