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若以“違反公司規定”辭退,須有明確規定情形,否則無效
公司是否可以因員工在群里發表過激言論,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與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太琨律創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合同無效的。
就本事件而言,若公司要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在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就要對“嚴重違反的情形”有明確規定,且該規章制度的產生合法、有效,否則無效。
若公司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則無義務支付賠償金。在公司無權解除的情況下,卻要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又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兩倍賠償。
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律師表示,公司應當按時發放工資,拖欠工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事件中,公司在群內公布解除唐某某勞動合同的信息,含有未經唐某某確認的言辭,甚至將解除其勞動合同作為懲處,涉嫌侵害唐某某的名譽權。員工離職原因有一定私密性,公司僅可以公布某員工離職的消息用于工作溝通銜接,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應當公布員工離職的原因。
此外,本事件中,如果與公司溝通無果,唐某某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等規定,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權。
律師還建議,向上溝通的渠道有很多,建議職場人在遇到矛盾時選擇合適的溝通方式。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