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曦 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王一多
某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6年后,發現建筑欄桿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可工程質保期已過,施工方還承擔責任嗎?近日,成都市雙流區法院通報了這起工程合同糾紛案,該院判定施工方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支付一定比例的改建修復費用。
層層分包 使用6年后欄桿嚴重損壞
2011年12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負責A公司的某項工程施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內容、質量標準、工程設計圖、質保期等,并約定材料和工程設備由B公司負責采購。獲得工程后,B公司將該工程分包給C公司。隨后,C公司又委托D公司承擔該工程中欄桿采購及安裝部分。2012年,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并交付A公司使用。
2018年,工程交付使用6年后,在該工程審計過程中,欄桿被發現存在嚴重損壞、脫落現象,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隨后,A公司多次與B公司交涉,要求改建或修復全部欄桿,并要求C公司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因雙方協商無果,A公司將B公司、C公司訴至成都市雙流區法院,要求兩公司按工程設計要求返工改建或修復欄桿,或者支付改建修復費用。
訴訟過程中,A公司申請對欄桿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設計要求進行鑒定。經鑒定,工程欄桿存在不符合設計圖與竣工圖要求的問題,另外,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案涉工程欄桿修復費用為82萬余元。
共同擔責 施工方酌情承擔改建修復費用
本案的關鍵是,工程已經過了質保期,施工方是否還需承擔維修或者賠償責任。
雙流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合同有效,根據《建筑法》相關規定,施工單位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驗收標準;建設工程實際存在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驗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施工單位的瑕疵擔保責任,質保期也并非對工程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質保期滿,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消滅,但施工單位的瑕疵擔保責任不受影響。此外,雙方合同也約定,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否則構成違約。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C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應當與B公司共同承擔案涉工程的修復費用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A公司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而B公司、C公司明確表示不愿改建修復案涉工程,故其應向A公司支付改建修復費用。但考慮案涉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至今已十年的客觀實際,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損益相抵等原則,酌情確定B公司、C公司承擔57萬余元的改建修復費用。
判決作出后,B公司、C公司不服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成都中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與施工方往往會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在質保期內如果出現保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施工方應進行無條件維修。但不可將質保期等同于工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期限,二者是競合關系。如果像本案情況一樣,由于施工方偷工減料、未按合同約定和質量標準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即便質保期已屆滿,施工方也應承擔工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工程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不會隨質保期屆滿而停止,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貪圖利益的行為終會付出代價,切莫因小失大。
●法條鏈接
《建筑法》第六十條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