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保時捷受損遭保險公司拒賠
租車公司起訴,保險拒賠理由成否成立?
在這起事故中,肇事的川A42XXX保時捷系劉某租來的車輛,也出現受損。事后,車輛所屬的暢遠公司向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申請理賠遭拒。2022年3月,暢遠公司將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
審理中,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提出對川A42XXX維修費用進行鑒定,什邡法院委托四川建國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評估,認定車輛維修費用為35.5萬余元。此前,四川榮誠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受什邡市公安局委托,對川A42XXX維修費用進行鑒定為40.5萬余元。
案件爭議焦點為:一、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拒賠理由是否成立;二、若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拒賠理由為: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對于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暢遠公司認為,其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費,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未就案涉的免責條款對暢遠公司進行交付或送達,也沒有進行充分的說明和提示義務,也沒有任何人員對本案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進行書面或口頭告知,被上訴人支付保費以后,才收到上訴人提交的保險電子保單。
法院判決:
拒賠理由均不成立
保險公司未做到免責提示應承擔賠償
什邡法院一審認為,依照《保險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包括醉駕、肇事逃逸等)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需要對該條款作出提示。
該案涉車輛駕駛人劉某肇事逃逸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應當就該部分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雖然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提交的《商業保險條款》上免責條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進行了提示,但不能證明其將《商業保險條款》交付暢遠公司。
保單上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這樣重要提示的記載,該條并未表明投保人違反約定的法律后果為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即使該記載為免責條款,也不能證明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將該免責條款向暢遠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該記載亦不能達到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免賠的理由。
什邡法院認為,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拒賠理由均不成立,應當依照機動車財產損失險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暢遠公司賠償款35.5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11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此案原告代理律師四川迪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溪,他表示德陽中院已就此案作出二審判決。其提供的判決書顯示,10月31日,德陽中院審理該案后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