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趙紫萱

  11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四川省民政廳獲悉,為加強對全省性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規范全省性社會組織內部治理和業務活動,促進全省性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四川省印發了《四川省全省性社會組織審計監督暫行辦法》。該辦法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社會組織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特別是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更應當進行財務審計。規范社會組織審計行為,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審計監督,是規范和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強化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提升社會組織發展質量。

  《四川省全省性社會組織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依法通過年度財務審計、換屆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其他專項審計和抽查審計等形式,對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開展情況、黨建制度制定和執行等情況以及財務收支、資產管理、業務活動、內部治理、風險管控、會計核算等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和評價。《暫行辦法》還分別針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慈善組織(基金會)等審計監督重點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暫行辦法》進一步強化了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審計監督職能職責作用發揮。辦法明確規定: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應督促指導所轄社會組織審計發現問題限期整改規范,經審計機構核查和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同意后,由被審計的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送整改報告。

  《暫行辦法》還強調了審計監督結果運用。辦法明確規定:審計監督結果應作為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等級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登記管理機關在審計中發現社會組織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采用年檢降檔、評估降級、責令整改、信用懲戒、行政約談、行政處罰等措施進行處理,涉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