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采
近日,75歲的四川省高縣居民聶卿玉和兒子江波多次向封面新聞求助稱,她的小兒子江濤于1999年被人傷害致死,被告人張傳忠卻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二十三年來,聶卿玉母子一直不斷向各級政法部門反映、申訴,終于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
日前,江波向封面新聞記者證實,他已經通過12368四川法院服務熱線查詢到,宜賓市中級法院已經立案對高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9)宜高刑初字第124號”判決被告人張傳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案啟動監督審查,“案號為刑監3號”。
聶卿玉母子求助媒體關注這起跨世紀刑事案的監督審查進展,希望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
聶卿玉常常對著兒子的照片發呆
案發:按摩起紛爭被害人被刺死
1999年8月3日凌晨,被害人江濤在高縣文江鎮(原高縣縣城)濱河路與被告人張傳忠等人發生糾紛,被張傳忠刺中右下腹,經搶救無效于當日凌晨4時左右死亡。時年25歲。
案件在高縣縣城引起極大轟動。1999年11月,高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傳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向高縣法院提起公訴。受害人江濤的父母江會田、聶卿玉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張傳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傳正、李慶、曾飛共同賠償江濤被傷致死的死亡補助費、醫療費、安葬費、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75920元。
高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引號內為判決書原文)“1999年8月3日凌晨一時許,江濤(本案被害人,已死亡)與胡印、李遠波、葉小春四人酒后到高縣文江鎮濱河路“港灣發廊”按摩,因要帶店內女服務員外出被店主李夕芬拒絕,江濤等人打了李夕芬。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傳正、李慶聞訊趕到。在濱河路江濤先出手打張傳正,雙方發生扭打,后被旁人勸開。江濤認為自己吃了虧,遂糾集何吉康(江濤之姐夫)、何沙、樊朝成、胡印等人(均另案處理)攜帶火藥槍、刀、木棒等兇器到濱河路意圖報復,遇到聞訊趕到的被告人張傳忠(張傳正之胞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曾飛,江濤誤認為曾飛為“港灣”發廊老板陳華君,沖上去用火藥槍槍管頂著曾飛并毆打。被告人張傳忠上前勸阻,也被江濤用槍管擊打,何沙用火藥槍頂著被告人張傳忠的頭。張傳正見狀,沖過去抱住何沙,搶下何沙的槍與何吉康舉槍對峙。被告人張傳忠(判決書原文誤為“被告人張傳正”——封面新聞注)搶下何沙手中的單刃尖刀將其砍跑并追了幾步,樊朝成舉刀向被告人張傳忠亂砍,被告人舉左臂擋,砍在被告人左臂上,被告人一刀刺中樊朝成腹部,樊朝成退到旁邊蹲下,被告人張傳忠見相距一兩米的江濤持槍側身面對自己,便一刀刺中江濤右下腹后轉身逃跑,江濤被送高縣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凌晨四時死亡。用去醫療費、安葬費等六千余元。經高縣公安局法醫檢驗,江濤系他人使用單刃尖刀刺破下腔靜脈致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張傳忠于1999年8月8日到高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自首。”
高縣文江鎮濱河路(紅圈內為當年案發現場)
被害人江濤生前照(家屬提供)
判決:“防衛過當”被告人判處緩刑
高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傳忠為了使其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防衛行為,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其投案自首亦應減輕處罰,對其防衛過當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酌情予以賠償。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未過當,無罪,不承擔刑事、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其提出被告人不是與江濤斗毆,有正當防衛情節、有自首情節等正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理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高縣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張傳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二,被告人張傳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江會田、聶卿玉的經濟損失三千元。三,駁回江會田、聶卿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傳正、李慶、曾飛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宜賓市中級法院已對案件啟動審查監督程序
二審:原判賠償過低增加三千元
高縣法院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張傳忠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起抗訴。被告人張傳忠于同年12月17日釋放。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江會田、聶卿玉對民事部分判決向宜賓市中級法院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于2000年3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00)宜中刑一終字第5號”,撤銷了高縣法院一審判決中“被告人張傳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江會田、聶卿玉的經濟損失三千元”的判決,判決被告人張傳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江會田。聶卿玉經濟損失六千元。駁回了對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請求。
高縣法院一審判決書(部分)
質疑:被害人手持的火藥槍在哪里?
時年58歲的江會田和52歲的聶卿玉均系原宜賓第二師范學校(高縣師范)職工,一、二審判決后,夫妻倆對被告人張傳忠刺死兒子后僅被判處緩刑堅決不服,一直堅持向各級政法部門反映。2014年江會田因病死亡后,聶卿玉和兒子江波繼續堅持反映。
江波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他和父母二十多年來持續不斷向各級政法部門反映的根本問題,是對法院認定張傳忠“防衛過當”表示強烈質疑。
江波認為,法院認定張傳忠“防衛過當”的關鍵情節,在判決書中表述為:“張傳忠見相距一兩米的江濤持槍側身面對自己,便一刀刺中江濤右下腹后轉身逃跑。江濤經搶救無效,于當日凌晨四時死亡。”
“但是,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書,對這個事實的認定都僅僅是根據證人證言,缺乏最關鍵的證據:江濤手里的那支火藥槍!”江波認為,如果沒有出具被害人江濤手中所持的火藥槍,并經公安機關檢驗證實槍支具有擊發傷人的功能,認定張傳忠“防衛過當”就缺乏最重要的證據支撐。
高縣法院和宜賓市中級法院的兩個判決書在“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內容部分,列舉了公安機關的受案記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尸檢報告及情況說明,提取張傳正從何沙手中搶過來的槍的提取筆錄,以及在場人員的證人證言。沒有列舉被害人江濤所持槍支及被告人張傳忠刺中江濤的刀具等關鍵證據。
隨著宜賓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判決生效了二十三年的刑事案件啟動監督審查程序,案發時被害人江濤是否持槍對準被告人張傳忠,導致張傳忠生命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判決書為何沒有列舉涉及關鍵事實的江濤所持火藥槍和張傳忠刺中江濤的刀具等證據?張傳忠刺中江濤致其死亡的行為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問題,將可能會有明確答案。
這起跨世紀刑事案件是否會在判決生效二十三年后出現逆轉?封面新聞將予以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