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姜予恩
11月29日,四川省瀘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瀘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暨貫徹實施會。會上就《條例》立法有關情況作介紹,對宣傳貫徹實施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公布該《條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四十二條,分為總則、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促進與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適用瀘州市城市建成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管理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條例》中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定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定廢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
《條例》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為運輸車輛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并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聯網;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公開聯系電話,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等。
《條例》明確了職能部門、垃圾產生者、管理責任人、垃圾運輸處理單位等在生活垃圾管理、源頭減量、宣傳教育、監督指導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由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提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激勵機制,完善考核評估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鼓勵采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積分制、智能回收、監測評價等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養成分類投放習慣,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