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桐,又名“鴿子花”,有著“植物界的大熊貓”之稱,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2019年,四川某索道經營公司為了修建貨運索道,雇傭工作人員砍伐了索道線路范圍內的40株珙桐樹,經相關部門鑒定,其因生態破壞行為致森林生態系統環境損害的量化價值達到94萬余元。

  今年10月,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四川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法庭)審理后判決,該索道公司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公司負責人林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其余四名直接責任人均被判處相應刑罰。

  與此同時,該索道公司還要承擔異地、異種環境修復責任,補種小葉楨楠51株,94萬余元的損害價值用于購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以替代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據了解,這是成鐵二院首例判決認購核證林業碳匯案件。

  如此大規模的碳匯認購量,是否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從哪里購買?如何保證合規購買,以確保生態系統得到替代修復?據此,近日,成鐵二院向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遞交了碳匯司法案件協助函。

  ▲被砍伐的珙桐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可通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來替代

  什么是林業碳匯?了解林業碳匯需要先了解碳匯造林。據悉,碳匯造林是指以增加森林碳匯為主要目的,對造林和林木生長全過程實施碳匯計量和監測的造林、再造林或森林經營管理項目。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與土壤當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稱為“匯”。

  林業碳匯是指利用森林的儲碳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減少毀林、保護和恢復森林植被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并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準許。

  而本案中,林業碳匯購買量預計將達到近一萬五千噸,目前省內經核證的林業碳匯均無足夠備案量。為保證該判決公正、公開執行,成鐵二院便委托專業交易機構——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由其協助法院開展后續工作,從而彌補法院專業知識的不足和交易規則的不熟悉。

  避免再次轉讓變現

  已購碳匯在法院監督下予以注銷

  那么,本案是否符合以認購經核證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本案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征求了被告單位的意見,被告單位認為,在因客觀原因限制無法全部進行直接修復的情況下,該方式能夠快速有效地進行替代履行。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們主動預繳了全部森林生態系統損害賠償金。

  其次,本案中損毀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珙桐系高海拔植物,既無法進行原址補種,也無法全部進行異種、異地修復。根據鑒定機構和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法院已責令被告單位采用異種的方式直接補種了部分小葉楨楠。但是,由于本案生態損害賠償金數額較大,且當地無足夠合理范圍的補種土地,將全部的損害賠償金用于實施直接修復,也沒有合適的生態修復項目填補生態服務功能的損失。

  為了避免賠償資金“沉睡”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欠賬”,因此法院采取了判決補栽、補種與認購碳匯相結合的方式。

  ▲庭審現場

  據了解,林業碳匯權益是一種新型森林資源財產權益,購買僅發生在經核證減排量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持有主體間流動,因此林業碳匯權益仍有被用于轉賣的風險。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于抵消碳排放的減排量,應于交易完成后在國家登記簿中予以注銷。即說明在未注銷前,仍有被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可能。

為了防止當事人在認購完成后再次對外轉讓變現等問題,注銷過程應由法院予以見證并監督。因此本案在判決的同時,一并確定“購買的核證林業碳匯在本院監督下予以注銷”。

  12月2日,成鐵二院黨組書記、院長蘇青一行到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調研碳排放權、用能權交易等相關工作,雙方就該案的購買、注銷等后續工作達成一致意見,同時,成鐵二院向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送交了首份碳匯司法案件協助函。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