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雙方互發紅包來表達愛意,是常有的事,共同生活中也難免產生共同花銷。然而,雙方一旦分手,財產糾紛便隨之而來。那么,情侶在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還能要回嗎?

  近日,四川攀枝花的劉先生遇到一件煩心事:戀愛4個月,他為女友花費6.1萬余元,購買家具、衣服和化妝品、紅包等。后來,兩人鬧矛盾,女友嫌棄他在情人節發給她的52元紅包太少,還曬出別人送的禮物。劉先生覺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騙”,選擇了分手,并多次要求對方返還錢物均遭拒絕。于是,他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還錢……

  ↑庭審現場

  戀愛4個月:

  他稱為女友花費6萬多,對方嫌52元節日紅包太小

  今年30多歲的劉先生,是四川攀枝花市人。2020年,他與妻子感情不合離婚,孩子留給父母照看,外出打工掙錢。2021年9月,經朋友介紹,劉先生認識了離異的周女士,雙方開始微信聊天交往,并確定了戀愛關系。

  劉先生稱,2021年10月,他從外地返回攀枝花,奔著以結婚為目的與周女士交往。“在戀愛期間,她給我說她自己買了一套房子,就讓我出錢置辦了家具。”

  然而,今年春節后,兩人發生矛盾。“我接了前妻的一個電話,說要看孩子,她(周女士)聽到就不高興了。后來,她就把我的微信拉黑了。”劉先生稱,在戀愛的4個月內,周女士以新房添置家具、保管錢財、購買衣服、發紅包等理由向他索要錢財,共計6.1萬余元。

  劉先生稱,今年2月14日,周女士突然將劉先生從微信黑名單中拉出,要求他給自己發紅包。當時,劉先生發了一個52元的紅包,周女士嫌棄他發的金額太少,還曬出其他人送給自己的禮物。這時,劉先生覺得自己的“感情遭到了欺騙”。

  ↑家具店出具的劉先生購買家具的證明

  分手之后:  

  他起訴要求還錢,法院調解女方返還1.8萬元 

  因此,劉先生選擇分手,并多次要求周女士返還錢物,但是遭到周女士拒絕。期間,兩人還鬧到了派出所,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民警調解未果。多次索要未果后,劉先生將周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她返還6.1萬余元。2022年7月15日,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是他主動不聯系的,并且他和前妻還保持曖昧關系。”周女士一方辨稱,劉先生主張返還金錢沒有法律依據。首先,返還的金額與事實不符,雙方存在相互轉賬支付行為。其次,劉先生購買的冰箱、空調等物品是自愿購買后贈與,并非是周女士要求他購買,贈與的是物品不是金錢。

  法院認為,雙方自相識戀愛至雙方分手,僅4個月時間,劉先生向周女士贈送了大量財物,從贈送的頻次、金額看,結合雙方的職業和經濟能力,雙方的消費水平超過一般水平,法院酌情認定微信轉賬、購買家具家電共計3.7萬余元為超出日常交往的贈與。

  因此,法院酌情支持周女士返還劉先生3萬元,而其他微信紅包、購買衣服、化妝品、共同就餐等支出,法院認定屬劉先生為博取好感或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或共同消費支出,不應予以返還。

  一審法院判決,周女士返還劉先生3萬元。對此,周女士不服。經二審法院當庭調解,周女士自愿支付劉先生1.8萬元,劉先生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戀愛期間哪些轉賬 分手后可要求返還?

  律師表示,在戀愛關系中的轉賬匯款大致分為三類:情侶雙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一般贈與、大額轉款。

  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多為一方向另一方轉款購物或者訂購外賣等小金額轉款,這部分轉款,法院一般不支持退還。

  一般贈與多是雙方轉賬“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應視為雙方表達愛意的贈與,這部分轉款,法院一般也不支持退還。

  而房產、汽車或動輒幾千上萬的大額轉款,結合生活常理以及婚俗習慣,應當被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予,即這種大額轉款明顯超出了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若婚姻不成,應當予以退還。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受訪者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