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一同聚餐飲酒,其中1人在聚會后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撞向路邊燈桿及行道樹上死亡。死者家屬把當晚一同飲酒的4人都起訴到了法院。法院會怎么判?12月15日,四川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這樣一起普法案例。

  酒后駕車身亡

  死者家屬起訴4名共同飲酒者

  2020年年底,李天(化名)邀約馬洪(化名)到鐘飛(化名)家吃飯。桌上,李天和馬洪各喝了兩罐啤酒,鐘飛未喝酒。期間,馬洪兄弟馬甲(化名)打電話給馬洪,邀約3人到馬甲家中吃飯,馬洪等3人便走路去了馬甲家中。在馬甲家中,馬洪、馬甲、李天與楊奇(化名)互相敬酒喝酒,鐘飛未喝酒。飯后,李天和馬洪一起將鐘飛送回了家。隨后,李天打車搭乘馬洪一起回廠里,途經鎮商業街時,馬洪告知要下車,經李天勸告,馬洪堅持自己有事,下車而去,李天見馬洪下車時狀態清醒,便自行回廠。

  當夜午時,馬洪駕駛摩托車撞在路邊燈桿及行道樹上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馬洪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因操作不當撞在路邊燈桿及行道樹上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馬洪醉酒后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過程中未注意控制車速確保安全……馬洪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馬洪死亡后,馬洪家屬認為馬洪共飲者在酒局結束后未盡到勸阻、安全護送等義務,存在嚴重過錯,要求共飲者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48195.5元。

  對此,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馬洪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酒友未惡意勸酒或賭酒,不承擔責任

  法官認為,4被告與死者馬洪聚餐喝酒,整個飲酒過程中不存在惡意勸酒或賭酒行為。馬洪飲酒后,與李天、鐘飛一起走路至鐘飛家,后與李天坐車返廠,途中在鎮商業街堅持下車,若非其主觀意識支配,難以完成上述行為。雖然,同飲者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照顧、幫助的附隨義務,但4被告與馬洪分手后,客觀上均無法預見馬洪飲酒后駕駛車輛。馬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酒后駕車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但仍駕車上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馬洪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馬洪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所致,故4被告對馬洪的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朋友之間聚餐飲酒屬于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對于在聚餐飲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只有在組織、參與聚餐的人與死者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典型的有兩種:一是強迫性勸酒,即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比如用“不喝就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野蠻灌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等行為;二是明知對方不能飲酒仍然勸其飲酒,即明知對方有心臟病、心肌梗塞等飲酒能夠導致發作的疾病,仍然勸酒,導致對方死亡的。

  在飲酒過程中,有人飲酒過量醉酒,組織者及其他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于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主要有兩種情況要承擔責任:一是酒后駕車未加以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飲酒人不聽勸阻的, 共同飲酒人則可以免責;二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的。如果飲酒者已經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的行為時,共同飲酒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而發生酒后傷亡的情況,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