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總有一些人心存僥幸負隅頑抗,甚至玩起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之計,在執行法官“火眼金睛”下,“小聰明”終自食苦果。12月20日,記者從成都雙流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小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生效。

  2018年9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高小偉(化名)與張小明(化名)、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小明與周某某歸還高小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19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張小明二人并未及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高小偉遂于2019年3月向雙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雙流法院依法查封并拍賣了張小明的房產,并向高小偉分配19萬余元。此后,張小明一直未歸還剩余債務,法院也暫未查詢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1年12月,雙流法院在執行中發現,作為另案申請執行人的張小明與另案被執行人葛某某之間私下達成了和解協議,為逃避本案執行,在法院已將其銀行、微信、支付寶等賬戶凍結的前提下,張小明要求葛某某將和解金額共計42萬元轉入了一名案外人的賬戶,后這位案外人又將其中40萬元轉到張小明所持有并使用的戶名為“李某”的另一張銀行卡上。

  執行法官立即聯系張小明,詢問其錢款的去處,他卻一直支支吾吾,尋找各種理由搪塞法官,始終拒不履行。同月,張小明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雙流法院執行人員擋獲,對其司法拘留15日。隨后,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雙流區公安分局偵查,2022年4月,雙流區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雙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某明知法院判決所確定的債務尚未履行,故意轉移財產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和個人開支,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圖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