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焦點:
物業是否盡到管理責任?
家屬索賠97萬,物業稱盡到必要管理職責
事發后,萱萱的父母委托了律師處理此事,代理律師趙某表示,他們主張物業承擔此事的全部責任。但小區物業的彭女士表示,物業盡到了管理責任,并建議家屬走司法途徑。
協商無果后,萱萱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10月25日,該案在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物業方是否盡到管理責任、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成為本案爭議焦點。
萱萱父母方稱,事發時,進出樓頂屋面的通道有門,但沒有上鎖,他人可自由進出,排風管沒有安裝任何阻止人員接近的防護措施,排風管旁還堆放有坐便器、瓷磚等雜物,讓未成年人容易爬上去,排風管的玻璃纖維板也因年久易碎,喪失了安全防護作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為此,他們認為,排風管屬共有設施,物業對共有部分負有管理義務,但涉事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期間,任由他人自由進出樓頂屋面,沒有對排風管安裝防護網,沒有對陳舊的排風管玻璃纖維板予以更換、修繕和加固,沒有盡到安全防范警示義務,存在重大過錯。
據此,他們認為物業方的過錯直接導致萱萱死亡,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請求法院判決成都忠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97.6萬余元。
但成都忠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內江分公司認為,他們并非適格主體,只是物業服務公司,案涉的排風管所有者為小區全體業主,建造者為開發商。同時,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已將小區的消防維護專項服務事項轉委托給了專業性服務企業。此外,物業盡到了必要的物業管理職責,在進入小區前已查驗小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確認小區的消防系統合格;被選聘為物業服務單位后,將消防維護分包給第三方企業進行維保,維保記錄可看到并不存在安全隱患。案涉消防管網位于頂樓偏僻處,天臺房門按照消防安全規定不能鎖閉,事故現場也張貼有必要的提示警示牌,盡到了必要的管理警示義務。
在法庭上,物業方還認為,將案涉專項消防安全事務轉委托給第三方公司,經過了業委會同意,應由第三方承擔責任。此外,排風管旁所堆放的坐便器、瓷磚等物并非雜物,屬相關業主的私有財產,并非生活垃圾,物業無權處分。但物業稱,已多次提醒相關權利人清理相關物品,并對可視為垃圾的雜物進行了定期處理。
成都忠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內江分公司在庭審中還表示,萱萱只有7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其外出玩耍期間監護人應充分履行監護職責。但公司認為,因為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任由萱萱自行玩耍,爬到頂樓排風管道發生事故,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擔責七成
物業管理上存過錯擔責三成
第一次庭審結束后,法院休庭組織雙方調解,但未果。
12月12日,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復庭。法院審理后認定,8月4日,萱萱是在玩耍過程中爬上頂樓排風管,因排風管玻纖板破碎,致其從排風管墜落,后在負二樓排風道內被找到,但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萱萱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系萱萱的法定監護人,具有保護萱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案發時,萱萱已年滿7周歲,對風險具有一定認知能力,在排風管旁墻面張貼有“危險”“禁止攀爬”字樣的情況下,仍爬上排風管道,其自身存在過錯。萱萱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其外出期間,監護人應充分履行監護責任,但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成都忠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內江分公司系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內公共區域及物業設施、設備具有管理的職責。事發房屋系高層建筑,樓頂平臺系公共區域,屬重要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物業對樓頂平臺不予封閉符合消防法規,并無不當。房屋樓頂平臺雖符合建筑設計規范,但因消防需要不能封閉,導致小區人員均可自由到達樓頂平臺,而存在潛在安全隱患。此外,涉事的消防排風管系玻纖板制作,承受力較差,且直接長期暴露在室外,存在老化現象,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雖在排風管旁墻面張貼有“危險”“禁止攀爬”字樣標語,但這不足以排除安全隱患,且沒有采取安裝鐵絲網、護欄等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將通風管與其他公共區域隔離,消除安全隱患,也沒有加強日常巡查工作,放任危險存在,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物業在管理上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與萱萱墜亡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據此,結合查明的事實、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等,法院酌情認定萱萱父母承擔70%的責任,成都忠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的責任,并在確定萱萱死亡產生的損失合計90.8萬余元后,作出一審判決:成都忠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萱萱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27.2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8萬元,還應支付24.4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