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春華

  女職工休了產假,還能否再休年休假?近日,有網友通過四川日報全媒體問政四川平臺和民情熱線(028—86968696)咨詢,有個別用人單位把女職工的年休假計入產假假期,休了產假則不能再休年休假,這種做法是否可行?對此,四川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在向四川在線記者介紹有關職工假期權益情況時表示,女職工休了產假,仍有權休年休假。

四川綿陽,一家醫院的醫護人員向產婦宣傳相關知識。資料圖片(視覺四川 白樺 攝)四川綿陽,一家醫院的醫護人員向產婦宣傳相關知識。資料圖片(視覺四川 白樺 攝)

  網友求助:

  合法嗎?單位要求休了產假不能休年休假

  “休了產假,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這種做法是否合理?”近日,網友李女士向四川日報全媒體問政四川平臺和民情熱線反映,其身邊的朋友生了小孩休產假后,繼續請年休假時被拒絕,對方所在單位表示年休假已從產假扣除。其想咨詢,該單位這一做法是否合法。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

  女職工休產假后,仍可繼續休年假

  女職工的產假能否計入年休假假期?對此,四川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名網友反映的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不可取,女職工休產假后,仍可以繼續休年假。

  上述負責人介紹  ,在四川省人社廳近日編印的2022年《四川法治人社白皮書》普法宣傳典型案例中,也收錄了一個類似的案例,網友可以通過這個案例,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合法休假權益——

  案例點擊:

  李某在某服務公司擔任會計工作。2021年7月初,李某不幸早期人工流產,醫院出具證明建議其休息一個月。同月,李某休假16天。當月31日,李某向公司申請按醫囑繼續休產假14天,但遭到公司拒絕。次月1日,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4天后,公司以李某連續曠工3天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隨后,李某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自己2021年應該休但沒有休的年休假工資。

  對此,公司認為李某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前已經休了產假,應當從其當年的年假中抵扣天數,公司不應支付相關待遇。

  年休假可以抵產假嗎?該服務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四川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有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假假期”。

  “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產假是針對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而年休假是針對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通的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通權利。

  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還明確:“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常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按照以上規定,最后仲裁機構裁定該服務公司支付李某應休而未休的年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