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訊(記者 趙詩柯)情侶分手后,男方泄露、傳播女方隱私和個人信息,是否屬于侵害婦女權益?女方該如何維權?1日,崇州市法院發出全國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繼續泄露、傳播申請人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陳某(女、未成年人)系在校學生,與李某曾是男女朋友關系。雙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過自己的抖音、快手賬號發布涉及陳某生活、學習、戀愛等隱私信息,并對陳某進行侮辱,引發陳某周圍同學、老師議論紛紛,致使陳某名譽受損。陳某不堪壓力不愿前往學校學習,并長期失眠,甚至產生了自殘、自殺的行為。
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崇州市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之訴。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李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并向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雙方均服判。
此后,陳某向崇州市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法院審查后認為,李某曾有糾纏、騷擾陳某的行為,曾有泄露、傳播陳某個人隱私及信息的行為,面臨上述侵害的現實危險,陳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作出裁定:禁止李某繼續糾纏、騷擾陳某,妨礙陳某的正常生活、學習;禁止李某泄露、傳播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擴大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情形。”該案承辦法官表示,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近年來,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案件屢見不鮮。婦女權益遭受到侵害不僅局限于家庭暴力中,也會出現在戀愛關系中。侵權行為不僅包含暴力、騷擾、跟蹤,也包含泄露、傳播個人信息和隱私?!狈ü俑嬖V記者,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對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較窄,主要針對已婚婦女。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為婚戀關系中的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維權武器,從而實現對婚戀關系中婦女權益的全方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