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報-法治四川新聞客戶端記者 趙詩柯

  部分租賃公司為節約成本,在裝修時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筑材料,導致房屋空氣質量不達標。裝修完成后,租賃公司既不采取除甲醛措施,也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無縫銜接”對外出租,以謀取自身最大利益,罔顧承租人的健康安全。假如你租到了這種房子,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近日,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解除廖某某與租賃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租賃公司退還收取廖某某的全部費用,并向廖某某支付400元甲醛檢測費用。

  2020年5月,廖某某通過某租賃公司承租一處房屋的隔斷房間用于生活居住,月租金400元,合同簽訂后,廖某某即向租賃公司支付3個月租金、押金及服務費總計2330元。

  廖某某辦理入住時發現,房屋不久前剛完成裝修。廖某某因擔心房屋甲醛等有害物質超標,并未實際入住,于次日自行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承租房屋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并支付檢測費用400元。根據檢測結果,房屋的甲醛含量明顯超過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廖某某遂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租賃公司退還房屋租金、押金及服務費,并賠償400元空氣質量檢測費用。在與租賃公司交涉無果后,廖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認為,盡管獲取利益是商業行為的目的,但這個目的絕不能以損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而達到。本案中,廖某某入住時就提出房屋空氣質量問題,并于次日委托檢測,而檢測機構也出具了國家計量CMA認證的檢測報告,證實甲醛含量超過國家安全標準。租賃公司雖然對檢測報告不認可,但既未提出、舉證證明檢測機構無資質或檢測報告作出的方法及形成的結論不當,也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甲醛指標合格。廖某某作為意圖承租月租金標準為400元的房屋的普通承租人,在發現承租房屋空氣質量存在問題又與出租人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及時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其行為本身已經盡到必要的審慎和注意義務,相應的責任應當由租賃公司承擔。由此,法官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該案本質上屬于租賃物的質量問題,而租賃物質量問題可分為缺陷和瑕疵類,具體而言,缺陷一般是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瑕疵是指缺陷之外的質量問題。

  《民法典》明確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當事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室內甲醛含量超標足以對承租人身體產生不良影響,屬于明顯質量缺陷,出租人無權收取房屋租金,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租金、押金及服務費,并賠償做空氣質量檢測的合理費用。

  ●法官提醒

  承租房屋后對空氣質量存疑,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時向出租人提出空氣質量異議,正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保留相關溝通記錄;要求承租人共同對租賃房屋的空氣質量進行檢測,若出租人拒絕配合檢測,可自行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并以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有效形式通知出租人到場;委托鑒定應選擇具備相關檢測資質的正規機構進行檢測,以確保檢測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