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套路貸”向122名被害人放貸910萬元

  軟硬兼施催收 被害人被迫變賣唯一住房償債

  19人涉黑團伙覆滅

  楊海泉 郭寒梅 文/圖

  近日,綿陽市涪城區法院通過“現場庭審+遠程提訊”方式,對被告人魏某、黃某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魏某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黃某等其余18名組織成員分別判處18年至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判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沒收扣押在案的違禁品、追繳違法所得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

  惡行累累

  實施“套路貸”暴力催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某為攫取非法利益,無視國家法律,組織、領導聚集形成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套路貸”,向122名被害人放貸910余萬元,后通過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2016年至2018年獲利316萬余元。

  同時,該組織在魏某組織領導下有計劃、有預謀地以暴力與“軟暴力”相結合的手段催收非法債務。到被害人或親友居住地蹲守,對被害人電話滋擾、恐嚇糾纏,以群發短信、拉橫幅和用喇叭喊話等方式滋擾被害人親友正常生活,扣留被害人親人日常用于賣水果掙錢維持生計的電動三輪車,逼迫被害人辦理“裸貸”還債和賣淫還債。逼迫被害人將親人積攢多年的養老錢用于還債,對多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和隨意毆打,糾集多人公然破壞被害人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逼迫被害人變賣唯一住房償債。

  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侵害了綿陽城區及三臺、梓潼、江油等地群眾的合法利益,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證據充分

  判決書近400頁

  近400頁的判決書顯示,針對魏某等人涉黑犯罪組織長期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公訴機關認為其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大特征。

  一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成員基本固定,結構穩定,層次分明、分工明確,形成了相應的紀律、規約。二是組織內有明確的組織紀律、不成文的規矩、慣例。在長期的違法犯罪中,魏某不斷以“金錢籠絡人心”,以各種“規矩”“慣例”加強人員管理,以此實現對整個組織的管理、控制。三是魏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采用暴力、“軟暴力”相結合方式大肆實施詐騙、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賣淫、破壞生產經營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樹立非法權威,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四是魏某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壯大組織實力,嚴重破壞經濟、生活秩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一定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宣判

  首惡獲刑20年

  法院認為:魏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的實施“套路貸”,通過暴力、“軟暴力”催收相結合的方式,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先后詐騙44名被害人,并實施強迫賣淫犯罪1起、破壞生產經營犯罪1起、催收非法債務違法犯罪6起、非法拘禁違法犯罪4起、敲詐勒索違法犯罪2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1起。

  魏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金融、治安和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組織干擾他人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對多名被害人形成了心理強制、威懾,致使被害人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影響。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黃某等被告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各被告人還分別構成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催收非法債務罪、強迫賣淫罪等,遂對魏某等19名被告人判處7個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責令對被害人退賠,并對扣押、凍結財產予以處置。